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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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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治水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10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子走下去,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结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深化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和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充分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积极性,全面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保障,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为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加快“两个高水平”建设夯实基础。 (二)目标指标 到2020年,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五加强”:“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臭气异味扰民大幅改善;“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五加强”,即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表1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落实县级统管责任,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建设和管理提标为着力点,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强化水源保障,增强供水保障,着力形成农村供水工程“多源互济”的保障格局。推进管网延伸,完善供水格局。加强水厂建设,规范净化消毒。到2020年,全省努力构建城市供水县域网为主、乡镇局域供水网为辅、单村水厂为补充的“三级供水网”,完成涉及农村803万人的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任务,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全省城乡规模化供水工程(城市水厂和乡镇水厂,其中乡镇水厂含联村水厂)覆盖人口比例达到85%,基本实现城乡同质饮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推进已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调整和优化。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根据《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的要求,继续开展乡镇级“千吨万人”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查清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制定问题清单。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拆除和关闭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具备条件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各地要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整治工作。依法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外围区域的污染管控、加大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力度,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开展水源地水源涵养、水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对水质不达标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工作。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运处置体系。积极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加快从“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的传统集中处理模式向“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处理系统转变;加强源头分类、回收网络、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分类处理机制建设。到2020年,全省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村比例达到80%。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 2.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截污纳管力度,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水平,2020年6月底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通过城、乡、村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分批对早期建设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加快实施厕所粪污同步治理,巩固深化剿灭劣Ⅴ类水体成果,防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反弹。加快开展畜禽散养、小作坊等污水预处理,加大农家乐、民宿等污水治理力度,规范餐饮含油污水隔油处理。(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3.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不断完善“五位一体”县域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加快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条例立法。到2019年新增1500个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试点,到2020年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推动农业生产污染防治 1.推进畜禽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进一步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各项规定,鼓励引导新垦地等宜养区以地定畜;加快建设一批农牧紧密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和美丽生态牧场,以引导推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创建1000个以上美丽生态牧场。大力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微生物发酵床等健康养殖模式,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设施化提升改造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养殖臭气治理,实现养殖污染源头减量。(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2.全面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各地要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分类管理,加大对禁养区内违法养殖的查处力度。探索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逐步调减近岸海域的养殖规模。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复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强化执行监督,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研究制订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逐步实现水产养殖规范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 3.推进种植业绿色生产。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逐步探索建立局部区域产业准入清单,推行种养结合、粮经轮作等制度与模式,保护和恢复农业生态。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全省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100万吨以上。强化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相结合,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含统防统治)面积1000万亩次。到2020年,全省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7年分别下降2%,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不超过410千克/公顷(折纯);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 4.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20年底前划定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1.加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化“主体、园区、县域”三级循环体系,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科学布局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实施“千万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全面落实“一县一案”和“一场一策”措施,推进建立沼液安全科学施用体系建设,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壮大畜禽粪污处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实现畜禽粪污高效精准利用。到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力争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突出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等多途径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95%。(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2.构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全面回收处置田间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旧农膜,科学布局农业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全面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废旧农膜“主体归集、政府支持、专业机构处置、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回收处置体系,推动废旧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置系统;推进秸秆离田规模化利用,培育秸秆收贮运组织。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和处置率分别达80%和90%,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 (七)提升农业农村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依法查处违法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流水域和海域的行为,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 2.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全面完成农业污染源普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监测,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年开展两次或以上监测。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各地要加强环境巡查,强化网格化管理,依法打击向农村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构建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省水利厅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对农业农村涉水方面的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将有关工作纳入“五水共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治理本地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要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与河长制、湖长制紧密结合,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九)完善经济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加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扶持力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和政策性保险联动机制,加大畜禽粪污、秸秆综合利用用地用电等要素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 (十)深化多方参与。各地要建立“政府引导、村民参与、市场治理”的发展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受益机制。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加大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力度,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各市要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督促落实农村环境治理设施长效运行机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整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适时抽查落实情况。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政策解读: 《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