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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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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方案》制订的工作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要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结合浙江实际,省政府于2024年5月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了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举措,并要求2024年全省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年基本完成全行业超低改造任务。为此,省生态环境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问:介绍下《实施方案》实施后主要的预期成效? 答: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相对宽松。以氮氧化物排放为例,现有排放限值1小时均值为300mg/m3,是目前火电、钢铁、水泥等已实施超低排放行业的排放限值的数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提升,现已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可以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排放水平。近年来,我省以及河北、江苏、深圳等地先行开展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提标试点,产生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超低排放后,污染物排放将大大降低。 问:制订《实施方案》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启动《实施方案》编制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调研。2024年1月起,我厅组织浙江生态环境集团、省环科院、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课题研究,摸排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运行现状、国内外政策情况,开展污染防治对策研究,赴典型生活垃圾焚烧厂调研。 二是强化工作对接。我厅和省建设厅密切配合,分别做好对口业务的调研摸底,多次会商可能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共同商讨下步工作举措。我厅加强与江苏、河北等省市交流联系,借鉴相关工作经验。针对部分企业和单位反馈的超低改造将增加建设投入和运行费用,希望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我厅又多次对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商议中央大气资金和“两新”资金支持、运维成本调整补偿等政策机制。 三是多方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形成初稿后,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于今年6月、7月两次邀请相关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家,以及部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代表进行专题咨询。经多次修改完善后,省生态环境厅和建设厅联合发函征求省级相关单位、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以及部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修改意见,并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二是绩效要求。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运输等3方面的改造要求。 ——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清洁运输要求。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 三是治理任务。提出了5方面重点治理任务,包括: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对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高于现有企业8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要求。 四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政策技术支撑、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等5项要求。分别对生态环境、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工作任务提出了要求,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 五是相关附件。细化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清洁运输管理要求等。 问:我省《实施方案》有哪些特点? 《实施方案》以高标准实施改造工程、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原则,力求指标更明确、措施更清晰、管控更有力、减污降碳更有成效。主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结合浙江实际确定差异性目标指标。按照超低排放改造体系,分别提出有组织排放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清洁方式运输管控要求。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以2025年、2027年为时间节点,分别明确了不同阶段改造目标,对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等4市提出率先完成更高比例改造任务要求;对新建企业提出了高于现有企业的工作要求;按照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性原则。与江苏省拟将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各项限值相符合。 (二)加强与国家最新管控要求衔接。近年来,与生活垃圾焚烧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管控国家政策不断完善,国家陆续发布了《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等技术规范指南,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输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了管控要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有效引导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管理与上述国家控制管理体系衔接,解决现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新提出的管控要求不协调问题。 (三)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焚烧工艺升级和超低排放改造,加快落后焚烧工艺关停,解决生活垃圾焚烧厂邻避效应。有组织排放改造方面,对主要污染物提出更严格管控要求,引导企业选配成熟高效烟气净化技术,并解决行业管控、地域管控指标不平衡问题;无组织排放改造方面,对7个主要管控单元提出全流程细化管控要求,做到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厂界无明显异味泄露;清洁运输改造方面,推进门禁地磅升级和管控措施升级,响应国家推进发展新能源车战略,着力提升新能源车和国六车比例,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问:《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时间是怎样的? 该《实施方案》于2024年12月12日印发,2025年1月20日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处室:大气环境处 ;联系电话:0571—28869159,28172887。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 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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