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17-337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我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一)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 

  (二)重型柴油车,具体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规定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三、执行标准 

  实施国五标准,具体是指: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实施时间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省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楼飞永,联系方式:0571-20865526。 

  

  附件:《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



  原文链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相关附件:


《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doc


政策原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