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16-2137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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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制定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省委省政府更是提出了“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并将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作为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7月,省政府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出环评、建设等承诺备案范围过小,改革落实情况不理想。为此,省政府专题召开改革推进视频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制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评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环境助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

  2.《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

  3.《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

  三、主要内容

  1.进一步扩大环评承诺备案范围。减少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将环评承诺备案范围从目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级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内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集中处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扩大到环境影响登记表、污染物不增加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外的污染物不增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的项目,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按规范组织验收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2.进一步规范承诺备案流程。《通知》细化明确了环评承诺备案办理流程,流程包括材料准备、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及验收备案六大步骤。企业在经信部门备案后,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表)或自行填报登记表,签订环评文件备案承诺书,在公开环评报告及承诺书等相关信息后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同时公开环评报告及备案相关信息。项目正式投产前,企业组织验收并公开验收相关信息后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同时公开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备案相关信息。

  3.强化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从组织保障方面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建立改革落实情况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对进度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的全程监管。强化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监管,对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赋予地方一定自由裁量权。《通知》明确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进行细化完善。对开展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实施。

  5.细化规范承诺备案相关内容。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承诺备案受理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及承诺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等文本格式,细化完善备案承诺书内容,明确告知企业项目建设运行需要满足的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需要履行的环保职责以及不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徐献文,联系方式:0571-28869059。


原文链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政策原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