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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429/2016-2428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文  号: 浙环发〔2016〕4号 来  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统一编号 ZJSP15-2016-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2 10:36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实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将浙江省列为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环办函〔2015〕49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将此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带动社会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切实抓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

修改减少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现有审批程序办理,目录清单外的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对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的项目,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按规范组织验收后报环保部门备案。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与辐射项目;

(2)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核定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承诺备案流程

(一)材料准备

1.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企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是否属于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项目,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企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二)备案申请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对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受理备案

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发)手续。同时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承诺备案情况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发)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备案的原因。

(四)竣工验收

企业依据《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及其他部门相关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验收申请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对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验收备案

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受理书》,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公开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备案情况及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予备案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备案的原因。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责任处(科)室、责任人,与经信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各地环保部门根据经信部门项目备案清单进行核实分析,每月10日前统计上报本辖区上月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承诺备案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厅将根据各地改革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进度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

(三)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环评审批人员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五)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暂停、取消资质。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及承诺书进行细化完善。对开展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实施。

附录: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

3.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4.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8日



政策解读: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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