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12-09 16:49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28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期间,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3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六、(二)排污单位通过省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经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核定,经核定的富余排污权可按规定开展转让或回购。”建议明确申请的形式要求,所需企业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模板,如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富余核算报告,报告的格式,报告编制主体要求等。

经研究,反馈如下:采纳。富余排污权申请要求及核算支撑材料已在《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进行明确。

意见2:建议该技术规范发布执行日期调整为2026年开始。比如我们企业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现在通过减排措施产生较多富余排污权,如果在距2025年12月发布就开始执行,根本就没有给企业保留富余排污权的交易的时间,到时若强行进行无偿回收,对企业损失非常大,对企业营商环境影响非常不好,建议该规范从2026年新的五年规划开始执行,对企业积极减排会产生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经研究,反馈如下:采纳,预计发文时间为2026年。

意见3:“六、(一)富余排污权计算方法: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电子凭证登载的排污权量—削减后正常工况下满负荷生产的年排放量。其中,削减后正常工况下满负荷生产的年排放量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法计算。”建议修改为“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电子凭证登载的排污权量-削减后正常工况下满负荷或近三年最高负荷生产的年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1.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经研究,反馈如下:部分采纳。富余排污权核算方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减排核算技术指南和《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企业最大减排能力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已根据《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应修改。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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