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件编号为X3ZJ202405180121(标*件)举报内容反映浙江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部分化工园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长兴经技术室开发区城南工业区化工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区等)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 2.2016年后舟山市政府以绿色石化基地扩展区为名新增金塘、六横等与绿色石化基地无关的拓展区,与浙江省相关规定相悖; 3.多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或所编制的规划环评通过拆分等方式交由地方审查,未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查,包括: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4.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以北仑临港产业带规划环评的名义由宁波市环保局审查,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所在评价范围不包含国家核准范围为由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大榭开发区自2009年后未开展规划环评,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通过拓展区规划环评等方式,未开展整体环评,而是拆分成多个片区的规划环评方式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 5.部分县市未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并开展环评规划工作; 6.部分规划的热源点仅为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服务,如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为浙江恒逸集团海宁项目服务,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大榭石化项目服务,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为中金石化服务; 7.存在煤炭虚假替代问题,如海宁恒逸热电项目的煤炭削减替代方案存在所列燃煤锅炉实际为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8.使用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为热电厂的煤炭来源,在新建电厂项目时通过省级层面统一平衡方式进行平衡,变相增加浙江省煤炭消费量; 9.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和 “三线一单”动态更新过程中,未将省级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 | (一)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部分化工园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长兴经技术室开发区城南工业区化工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区等)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1.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我省51家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有的依托骨干企业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的经企业预处理后纳管至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纳管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工园区不完全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2.关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属实。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经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至达纳管标准后,排入水阁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后排放。 3.关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属实。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经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至达纳管标准后,分别纳入长兴和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长兴吴盛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后排放。 4.关于“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集聚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不属实。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集聚区建有象山县城东污水厂,该污水处理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吨/日,可有效接纳化工企业经过预处理的生产废水,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最终排海。该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备情况符合管理要求。 (二)关于“2016年后舟山市政府以绿色石化基地扩展区为名新增金塘、六横等与绿色石化基地无关的拓展区,与浙江省相关规定相悖”问题,情况不属实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符合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1134号)文件精神,要求推动浙江石化(一期)炼化一体化工程,建设浙江宁波石化产业基地及舟山拓展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是国家部署推动的重大战略项目,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之一。浙江省政府于2015年7月批准设立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浙政办〔2015〕61号),绿色石化基地已经成为建设舟山群岛新区、推动杭州湾南岸石化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和打造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重要平台。目前,绿色石化基地已实现4000万吨/年炼油、420万吨/年乙烯、1180万吨/年芳烃的生产力,炼化产业规模跻身国内第一、世界一流。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符合浙江省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规定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1号)文件,明确“充分利用港口岸线、滩涂围垦等资源,加快临港石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发展成为宁波石化产业基地的重要拓展区和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由于绿色石化基地(鱼山主体区块)成陆土地已全部使用完毕,三期围填海工程受国家用海政策制约,实际使用面积相比原规划面积大幅缩减。为就近充分消化鱼山区域大宗化工产品,持续推进“减油增化”,打造万亿级石化产业集群,迫切需要拓展园区范围。为此,2021年舟山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要求批复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的请示》(舟政〔2021〕5号)。同年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区块拓展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21号),同意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工作,金塘、六横等区块被纳入绿色石化基地拓展范围。金塘属于滩涂围垦资源,紧靠绿色石化基地鱼山区块,可通过建设海底管道将相关原料输送至金塘区块就地消纳,减少基地生产的烯烃、芳烃等有毒化学品的外运风险,打造绿色石化基地和金塘新材料炼化和精细化工一体化体系,拉长石化产业链,重点发展聚烯烃、工程塑料等高端化学品下游产业链。六横区块同属于绿色石化基地管委会管理范围,有与宁波相邻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完善绿色石化基地产业布局,为甬舟两地石化产业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符合浙江石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扩园区工作,为舟山石化的有序发展拓展空间”。金塘高端新材料项目产业布局扩大导致原拓展区面积难以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实际,2022年12月,舟山市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要求调整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块范围的请示》(舟政〔2022〕52号),2023年8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关于调整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块范围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34 号),同意舟山调整部分拓展区块,为舟山绿色石化产业的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是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以高质量产业平台支撑高质量项目投资,一批重大项目持续落地建设迫切需要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2024年3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同步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投资建设的金塘新材料项目位列其中。金塘新材料项目总用地面积7.46平方公里(11190亩),总投资760亿,并已于2023年11月30日启动主体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建设正稳步推进。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调研项目建设情况,要求盯紧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全要素保障、全环节跟进、全过程服务,让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三)关于“多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或所编制的规划环评通过拆分等方式交由地方审查,未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查,包括: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问题,情况基本属实(除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余9个均存在未编制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的情况) 1.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99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涉及规划环评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原省环保局根据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组织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之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2.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组织编制了规划环评,但因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后期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核准范围已于2000年前开发完毕,该区域现状和规划以居住、商业、文体、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主。目前未编制规划环评。 4.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03年(当时为省级开发区)经原省环保局审查。2011年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评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5.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09年(当时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原省环保厅审查。新的规划环评编制中。 6.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19年经生态环境部审查。 7.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核准范围已融入主城区建设管理。目前规划环评编制中。 8.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组织编制了规划环评,但因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后期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9.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了审查(包括国家核准范围)。新的规划环评尚未编制。 10.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编制规划环评。 (四)关于“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以北仑临港产业带规划环评的名义由宁波市环保局审查,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所在评价范围不包含国家核准范围为由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大榭开发区自2009年后未开展规划环评,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通过拓展区规划环评等方式,未开展整体环评,而是拆分成多个片区的规划环评方式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1.北仑临港产业带。1996年,原浙江省环保局根据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组织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北仑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北仑区(开发区)临港产业带布局规划》,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13年对北仑临港产业带布局规划环评组织了审查。 2.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了审查,规划范围包括国家核准范围。 3.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环评于1998年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具了关于规划环境跟踪评价报告书的专家论证会意见。新的规划环评目前正在编制中。 4.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2019年和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产业拓展区、产业拓展扩容区的方式进行了规划环评审查(不包括国家核准范围)。目前,整体规划环评已基本编制完成,拟于近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五)关于“部分县市未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并开展环评规划工作”问题,情况不属实 我省已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我省电力规划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9月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编制“十四五”电力系列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19〕72号),明确“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十四五’时期我省电力领域安排编制以下规划:......(八)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按需编制,原规划已过规划期、原规划已不适应实际发展、有新增集中供热需求的区域应当编制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期一般应当与电力发展规划保持一致,本轮规划重点保障‘十四五’时期用热需求”。 (六)关于“部分规划的热源点仅为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服务,如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为浙江恒逸集团海宁项目服务,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大榭石化项目服务,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为中金石化服务”问题,情况不属实 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依据省能源局2023年11月批复《宁波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2023—2025年)》建设,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北仑供热分区规划公共热电厂,泥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镇海供热分区规划公共热源点。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依据原省经信委2016年4月批复的《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建设,为黄湾供热分区规划热源点。上述热电联产机组均为公用热电项目,且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电力均纳入国网消纳,热力在区域内消纳。 (七)关于“存在煤炭虚假替代问题,如海宁恒逸热电项目的煤炭削减替代方案存在所列燃煤锅炉,实际为生物质锅炉的情况”问题,情况不属实 2018年4月,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海宁市通过淘汰全市51家企业71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发生炉),可腾出原煤20.52万吨,以及海宁市红宝热电等3家热电企业节能改造等方式削减用煤5.5万吨,合计26.02万吨用于项目用煤平衡。经对上述所有锅炉型号及燃料种类多次核实,其中29台锅炉型号与企业实际淘汰锅炉型号不一致,原因是:2017年,海宁市市场监管局锅炉管理系统升级,新系统登记的是29台改造提升后的新锅炉(非燃煤锅炉),并删除已淘汰的29台燃煤锅炉。2018年,海宁市相关镇(街道)将新系统内已改造提升的锅炉型号作为恒逸热电项目用煤平衡措施,造成误解。经海宁市统计局核实,用于平衡的淘汰燃煤锅炉(燃气发生炉)实际腾出的煤炭消费量符合实际。 (八)关于“使用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为热电厂的煤炭来源,在新建电厂项目时通过省级层面统一平衡方式进行平衡,变相增加浙江省煤炭消费量”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省能源局在全省开展新增燃煤热电项目摸排,梳理煤炭平衡措施时发现,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煤耗平衡方案中,使用了省统调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的煤炭指标,包括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腾出用煤10.3万吨,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3号机背压机改善项目腾出用煤约5.6万吨,共计15.9万吨。省能源局第一时间指导宁波市开展整改,重新制定大榭热电四期煤炭平衡方案。5月23日,宁波市研究决定通过关停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用煤设施腾出用煤空间4.7万吨,实施林德气体空分装置汽动改电动减少煤耗11.2万吨,合计15.9万吨原煤用于替代大榭热电四期使用的省统调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收回的15.9万吨指标将统筹用于省新建电厂项目。 (九)关于“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和“三线一单”动态更新过程中,未将省级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中,未将镇海段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情况部分属实。2019年以来,我省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一是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前,我省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指南》开展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形成《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报告》。报告从物种层次和生态系统层次评价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识别出极重要、重要和一般三类区域。镇海段湿地区域为生态保护一般区。二是评估矛盾冲突情况,国务院于2012年批复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功能区划》),镇海段湿地区域涉及杭州湾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镇海特殊利用区和七里屿特殊利用区(见附图2),不涉及海洋保护区。其中,杭州湾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重点保障工业与城镇建设用海,兼具农业围垦功能,在未开发前可兼容养殖用海;镇海特殊利用区,重点保障海底管线建设用海、工业排污用海和交通运输用海,在不影响基本功能前提下,兼容农渔业用海;七里屿特殊利用区,重点保障废物倾倒用海,限制其他用海功能。以上3个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均为开发利用区,不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三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基于《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报告》出具的上述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和矛盾冲突评估结果,提出将镇海段湿地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形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并于2020年5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对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进行认真审核、检查,经过“二上二下”,于2020年7月8日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后,将评估调整成果上报国家有关部委。评估调整成果经国家海洋信息中心3轮审核,符合数据完整性、应划尽划、矛盾冲突处理、边界一致性处理等方面要求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组织技术团队对成果进行联合审查。经过数据质检、并联审核、集中会审等审查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会审会,并于2021年4月28日形成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最终成果。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同意我省启用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在内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综上所述,镇海段湿地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属实,但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进行的,评估调整的依据充分、程序到位,结果通过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审查,经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正式发文启用,以此认定为湿地保护不力情况不属实 2.关于“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问题,情况属实。宁波市在2023年11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中,将上述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港口区域(面积约11.93平方公里)调整为重点管控单元。该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有:(1)依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未将上述11.93平方公里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区域在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中为“交通运输用海区”,未纳入“生态控制区”。(2)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准》(浙政函〔2024〕28号)和《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浙环函〔2024〕112号),该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中靠近岸线的2个区域属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别为慈溪镇海四类区(省级代码为ZJ18DⅢ,市级代码为NB04DⅢ)、镇海北仑四类区(省级代码为ZJ20DⅢ,市级代码为NB05DⅢ),主要使用功能均为海洋港口、海洋开发(详见附图3)。(3)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说明调整。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印发的《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说明(试行)》第六部分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海洋开发利用特征,将现有和规划的工业或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区等开发强度较高海域等划定为重点管控区,纳入重点管控单元管理。 | (一)针对化工园区污水收集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协同省经信厅加快启动《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24年9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6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的省级管理办法。将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等建设要求设为否决项,对不满足要求的化工园区,复核、扩园不予通过。 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经信厅会同相关市党委、政府,针对化工园区问题,逐一制定专业设施整改方案,明确建设时间节点。会同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化工园区专业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及设备更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化工园区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并将加快完成化工园区专业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加强指导对接、开展现场帮扶。会同省经信厅组织召开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暨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现场推进会,并每年召开全省化工园区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接会,对每个化工园区建设进展进行对接并提出指导意见。组织专家力量赴实地开展现场“点对点”的专业化指导帮扶。目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正新建工业污水厂与化工废水专管,预计于2027年6月前完成设施建设并通水试运行。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已完成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二)充分发挥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浙江石化产能规模优势,加快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围绕本地原料就近转化、引进原料精深加工、新能源材料等三大方向,打造以绿色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为核心,推动拓展区块错位发展,形成绿色石化和新材料产业上下游产业协同、高端制造与专业服务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为引领,加快推动绿色石化基地及拓展区基础设施、智慧监管及生态应急配套建设,切实做好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三)逐一对接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家开发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其加快开展规划环评工作。2024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新一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拟对各地省级以上开发区核准面积、设置范围和主导产业进行调整更新。2025年5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开发区整合优化方案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审定,预计2026年批复。目前,我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前期工作,待国家核定批复开发区范围后即开展规划环评;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经开区正在进行编制;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经开区已完成初稿编制,计划待国家核定范围后即送审。 (四)举一反三,加强热电联产规划管理,指导各地规范热电联产项目运行管理。省能源局于2024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深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管理。通知明确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依据、内容深度、布局原则和审批流程,强调规划必须与环境保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在布局上,鼓励优化存量、严控新增,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和多能互补,特别是在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设施建设。在实施环节,强化了项目核准、过程监管、煤炭消费监测与环保排放要求,并建立了规划后评价机制,以实现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与持续优化。 (五)充分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监测,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