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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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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4年5月,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系统构建“裁量因子式”基准体系。2025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适用以及监督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模式、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表、特殊裁量认定、裁量计算、裁量步骤、个案调整、裁量公开与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本规则。 (二)裁量原则。确立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四项基本原则,为裁量权行使提供根本遵循。 (三)裁量模式。明确采用综合裁量模式,通过设定多项裁量因素并划分阶次与分值,实现对违法行为情节的系统评价。 (四)裁量因素。明确包括违法行为后果、危害对象、当事人认错认罚情况、行为手段与持续时间、主观过错、配合调查情况、违法次数等在内的十类裁量因素。 (五)裁量基准表。设定专用、区域、通用三类裁量基准表,作为执法裁量依据。 (六)特殊裁量认定。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细化完善不予处罚规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七)裁量计算。明确数值式与倍率式罚款的计算公式,统一裁量计算标准。 (八)其他处罚种类裁量。针对罚则中规定“可并处”的行政处罚,明确按照案件总分值实施裁量。 (九)裁量步骤。明确选择基准表、测算分值、判定情节、提出建议、作出决定等五步裁量步骤,规范裁量流程。 (十)个案调整机制。设立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可调整适用的机制,兼顾裁量灵活性与规范性。 (十一)公开与监督。要求裁量依据与结果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强化上级部门对裁量执行的监督。 三、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部门:生态环境执法处;联系方式:0571-81053955。 政策原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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