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09-19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8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地方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截至2025年8月20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6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我公司是园区外企业,废水处理按石化行业标准处理达标后直排,现新标准中直接排放指标氨氮,氟化物及化学需氧量对我公司有一定难度!江苏DB32/939-2020标准还可以操作!”。

经研究,反馈如下:本标准在衔接现行国家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加严。目前本标准制定的氨氮和化学需氧量限值与贵公司执行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保持一致。同时,为控制氟化物污染,本标准在现有国家标准对氟化物控制要求和现行企业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参考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一级标准制定了相应限值。

意见2:根据《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第113页中所述,TOC排放标准确定为20mg/L的依据不是很充分,说明中仅调查列举了9家企业自行监测的数据,样本数量较少。建议适当放宽TOC排放标准。

经研究,反馈如下:本标准在制定TOC指标时,与相关化学工业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了衔接,限值制定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要求保持一致,均为20mg/L。另外,我省化工企业废水以间接排放为主,直接排放企业较少且有规定TOC指标的国家标准也不多。根据您的建议,已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增加COD在线监测数据与TOC关系分析,TOC限值20mg/L是合理的。

意见3:“1)部分指标提标过高。如悬浮物间接排放由400mg/L直接提标至150mg/L,提高62.5%;硫化物间接排放由1.0mg/L直接提标至0.5mg/L,提高50%;氟化物间接排放由20mg/L直接提标至10mg/L,提高50%。对于涉及上述特征污染因子废水排放企业,标准提高过高,企业因地缘地块等因素限制,不利于整改达标;2)前期浙江省公布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稿内容涉及总氮要求沿海设区市执行50mg/L排放标准;同时后发布的《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总氮间接标准限值为70mg/L。按照个人理解,有行标执行行业标准,那么化学工业的废水间接排放总氮执行70mg/L标准,不用再次参考《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给予合理明确解释。3)该标准中全盐量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中,均为10000mg/L,同时全盐量有上标C注释,表示适用于向河湖等地表水体排放的情形(不适用于排入海洋及入河口),怎么理解?是否表示不向河湖等地表水体排放,就不用执行该标准限值?同时有疑问,化工企业涉及间接排放一般是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排放,根本不涉及向河湖排放情形,是否间接排放一栏中应“/”?”。

经研究,反馈如下:1、您反馈的意见中能提及悬浮物400mg/L、氟化物20mg/L和硫化物1.0mg/L的间接排放要求应为《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本标准4.3条款已明确了间接排放适用情况,当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已规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限值,不执行本标准间接排放限值。按照4.3条款规定,贵企业间接排放时仍执行国家农药标准中的间接排放要求。同时,标准4.3中也明确企业与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可开展间接限值协商,若企业存在间排达标困难,可通过纳管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2、正在制定的《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已明确标准执行优先顺序,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即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优先执行本标准。3、标准全盐量适用于向河湖等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的情形(不适用于排入海洋及入海河口),即直接排放时需根据受纳水体类型判断是否执行全盐量这项指标;同时,考虑高浓度盐会对于污水生化处理系统的冲击,在间接排放时应考虑该指标。根据您的建议以及参考GB 21523-2024,本标准在修改时已将注释上标于直排限值上。

意见4:“如两家排污单位共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但其中一家不产生工业废水只产生生活污水,算不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经研究,反馈如下:根据《化工标准》中3.7条款的定义(引用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为两家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定义,属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其排放去向,按要求执行对应的限值。

意见5:“企业废水采用生化处理,现状排放已在15~20mg/L之间,悬浮物执行标准直接由70mg/L降低至15mg/L,企业比较难调控。如停车工检期间,来源水质波动大,生物单元受到影响增加调控难度,建议给予企业调控空间。”。

经研究,反馈如下:悬浮物为常规指标,现行大多数排放标准中,悬浮物特别排放限值为20mg/L,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标准将企业悬浮物设置为20mg/L,符合贵公司目前排放现状,同时将污水处理厂的限值适当加严至15mg/L。

意见6:“附件1-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4.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1、污水不直接排入环境的,建议按照间接排放标准;2、同一类型企业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再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有利于节能减排、减污降碳,符合目前高质量发展的趋势、共享‘绿岛’治污理念,建议按照间接排放标准较严标准执行。”。

经研究,反馈如下:1、本标准出于强化化工行业废水源头管控,避免化工废水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在4.1条款中明确了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直排限值要求,根据您的建议,本标准进一步优化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条款表述,明确其排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时需执行直排限值,其余情况按排放去向对应执行相应限值。2、《化工标准》制定时已考虑共享集中预处理设施情况,根据条款4.3(b)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间排限值时,可视情况开展协商,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后再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可执行间排限值,与建议提及理念相符。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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