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浙江智丹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13 16:1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 年  8 月  13 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1新建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同路285号浙江智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智丹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同路285号。企业拟使用1台18MeV、1台30MeV的回旋加速器,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核素18F、64Cu、89Zr;利用外购原料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核素131I、90Y、177Lu、32P、99mTc。企业拟外购并销售(不贮存)125I、131I、90Y、177Lu、89Sr等多种放射性核素。企业拟销售99Mo-99mTc发生器、68Ge-68Ga发生器、188W-188Re发生器、90Sr(90Y)发生器等半衰期相对较长的核素,销售前在厂区内设置专用仓库暂存,但不涉及拆包、分装等操作。企业拟外购并销售137Cs、60Co、241Am/Be、68Ge、3H等密封放射源(销售II类、III类、IV类、V类源);拟外购并销售医用加速器、工业CT等医用射线装置和工业用射线装置(销售II类、III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源/射线装置从生产厂家直接运输至使用单位,企业厂房内不设中转暂存。 1#生产厂房1楼内放射性核素操作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8.30E+11Bq,属于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2楼质控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开展放射性核素操作,日等效最大操作量6.29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3楼放射性核素操作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95E+10Bq,属于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 本项目拟在1#生产厂房内开展放射性核素生产、贮存和核素操作。辐射工作场所包括1楼2座回旋加速器机房、热室、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等区域,2楼质控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生产厂房还配套建设通风系统、冷却水系统、配电系统等辅助设施,3层放射性核素生产和操作场所、放射性废物暂存库、放射性核素销售暂存库等区域。厂址周围500m范围没有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最近的居民点是厂区西北方向约330m的首荡村。 企业使用回旋加速器系统,每年运行时间不超过300天,每年停机检修1次。设备安装、调试和定期停机检维修工作由设备生产单位负责项目环评申报时提交了环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按此材料,项目环评期间依法开展了项目信息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许可受理前,许可受理前,在企业单位网站上公开了环评文本和公众参与情况。(1)辐射防护 本项目拟建2座回旋加速器机房均采用混凝土结构。项目配套建设2套18F、3套131I、90Y、177Lu、32P、99mTc、64Cu和89Zr核素共计10套合成分装热室。 企业将对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控制区、监督区分区设施和管理。加速器机房设计采用门机联锁、剂量联锁、钥匙开关、急停开关、巡检开关、声光报警、光电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设施,满足辐射防护安全设施多元性、独立性、冗余性、失效保护和最优切断要求,可以达到保护辐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目的。 (2) 辐射安全管理 浙江智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并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3)企业承诺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项目投入运行前使本单位核安全关键岗位的人数达到相关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企业承诺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后,开展回旋加速器的出束调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辐射环境检测,经检测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 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5个工作日)期间,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联系处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处  

  • 联系电话:  0571-81053922      传真:  8105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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