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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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燃煤电厂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9日。期间,我厅共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3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关于氨逃逸浓度排放口检测数据若小于检测下限值情况下检测频率的问题。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已明确了氨自行监测频次要求,《燃煤电厂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意见2:关于氨逃逸浓度控制限值是否能按阶段划分的问题。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生态环境部《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等相关标准已对氨逃逸浓度提出管理要求,本次《燃煤电厂标准》修订将结合国家相关管控要求,增加对烟气排放口氨浓度的控制限值规定。标准修订时将考虑新建项目、已建项目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具体的控制限值执行时限,给现有企业留出必要的改造时间。 意见3:关于编制说明中有关脱硫效率和脱汞措施等的相关表述问题。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原则采纳相应建议。后续在进一步调研核实的基础上,对标准编制说明作相应修改完善。 特此说明。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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