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浙江砹尔法纽克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砹尔法海盐α核素等同位素药物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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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8 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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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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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28 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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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砹尔法海盐α核素等同位素药物项目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2#厂房 | 浙江砹尔法纽克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2#厂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为6933.06m2,厂房地上建筑共有四层,其中一层主要为回旋加速器机房、核药生产车间等,二层主要为放射化学质检实验区、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区以及预留生产场所等,三层为预留的理化实验仪器分析区等,四层为办公区及会议室。地下一层主要为产业园内汽车停车场,公共设备用房以及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用房和放射性废水衰变池间等。 一层车间新建两座加速器机房,分别引进并使用1台质子回旋加速器和1台α粒子回旋加速器,同时在锗镓核素车间、诊断核素车间、砹211At核素车间和核素标记车间均新建放射性同位素分离提纯装置(热室或手套箱),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7.70E+11Bq,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2层质检区域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4.50E+0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进行公示。 | 浙江砹尔法纽克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严格按照本报告的辐射防护设计方案、辐射安全措施、辐射安全设施及装置等辐射环保内容进行建设,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应急防护物资的储备,按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制定详细的操作程序、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环境监测方案、个人剂量检测及健康体检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 至 2025 年 5 月 8 日(5个工作日)期间,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处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处 联系电话: 0571-81053922 传真: 0571-81054024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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