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资源化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再生盐(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10-21 18:49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1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地方标准《资源化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再生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截至2025年9月21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5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建议核实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编制说明立项背景中提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依据是满足GB 34330的相关规定,也提到是为了满足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的规定,建议核实本标准是否上述两种情形的环境风险评估均适用。如果都适用,建议适用范围和评估结论表述保持一致。”。

经研究,反馈如下:采纳该建议,根据建议,编制组再次查阅《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091-2020),结合实际测试的多个批次飞灰再生盐纯度、杂质成分、有害物质监测结果及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得到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再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飞灰再生盐利用过程,包括“点对点”利用及其它形式再利用。修改结果:删除标准正文第1章-适用范围 中“点对点”修饰词。

意见2:3.3“环境风险评估”实质定义的是“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建议确认上述两个术语概念是否一致,是否还需要开展生态风险评估。

经研究,反馈如下:采纳该建议。环境风险评估包括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本标准中环境风险评估是指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修改结果:在标准正文3.3 环境风险评估 中增加“本标准中环境风险评估指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以明确定义,编制说明中相应位置也进行修改。

意见3: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对于再生盐利用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已经提出排放限值的污染物,如果根据6.4.3获得的该污染物暴露浓度未超过相应的污染控制要求,建议直接判定该污染物环境风险可接受,不需再开展定量风险表征。

经研究,反馈如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再生盐利用行业目前暂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污染控制标准,因考虑目前实际生产的飞灰再生盐中有害物质浓度总体高于工业盐,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DB33/T 1372-2024)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091-2020)等标准规定,飞灰再生盐资源化利用过程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但当飞灰再生盐满足GB 34330、HJ 1091等标准规定,所含的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时,可直接判定该资源化利用过程环境风险可接受。修改结果:6.1.1 确定风险评估启动条件 飞灰再生盐的管理应符合GB 34330的相关规定。飞灰再生盐所含的污染物成分不确定,具备潜在的环境风险,若在周围环境中存在暴露人群,则满足环境风险评估的启动条件。”

意见4:建议参考北京化工大学等单位正在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技术评价导则》等团体标准内容,确保技术协调性。

反馈:采纳该意见,编制组将持续关注相关国标、地标及团标。

意见5:P6表6.3中再生盐用于道路融雪剂存在“点对线”利用情形,与P7“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表述存在逻辑冲突,建议明确适用范围或修改表述。

反馈:采纳该意见,已在标准正文第1章“适用范围” 中删除“点对点”修饰语,以避免表述上的逻辑冲突。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资源化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再生盐》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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