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作出湖州嘉骏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 ||||||||||
|
||||||||||
|
2025年10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公告期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州嘉骏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