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意见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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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截至2025年9月18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9条。经梳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浙江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2条。 意见1:建议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具体经办范围,原则上仅可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具体经办工作授权给分局”的“原则上”删除,改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具体经办范围,仅可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具体经办工作授权给分局”。 经研究,反馈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拟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具体经办范围,原则上仅可将分局审批环评项目及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具体经办工作授权给分局”。 意见2:建议明确排污单位主体变更(例如整体转卖、承包等)但原有建设项目产排污情况未变化的情况下,新的经营主体是否可以用原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审批验收资料,以及原环评编制机构提供的现状核查报告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法注销旧许可证。 经研究,反馈如下:相关情况第十八条已作规定,拟明确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3条。 意见1:建议取消或弱化环评工程师配备以及周期内业绩多少评分差异。 经研究,反馈如下:环评工程师数量、业绩数量是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编制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意见2:第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每家编制单位至少抽查其编制数量的10%份数的环评报告(不足5份的,对环评报告进行全覆盖抽查)”。 经研究,反馈如下:拟按照编制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内环评报告的编制数量分类进行抽查,不足5份的对环评报告进行全覆盖抽查。 意见3:对时限计量单位不统一,文中环评单位的约束时限以“日”计(如: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政府职能部门均以“工作日”计(如: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对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由审批部门予以处理处罚、失信记分,记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国家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议统一以“工作日”为计量单位。 经研究,反馈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的表述,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做法;“对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由审批部门予以处理处罚、失信记分,记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国家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的表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指的是自然日,沿用原先版本表述。 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3条。 意见1:在“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中,将“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相关表述优化,删除“满三年”要求,并重点考虑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职称情况。 意见2:建议将“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调整为“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或取得环评工程师证书满五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或“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或取得环评工程师证书满三年并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 意见3:建议将四(三)修改为“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主持完成国家、省级(排序前三)环评行业管理课题、政策、规范等,可放宽年限要求”。 经研究,上述3条意见统一反馈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第四款,相关表述调整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1条。 意见1: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句“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的,应独立负责专家接、送及专家食宿工作,严禁将此项工作转移给环评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保整个评估过程廉洁”。 经研究,反馈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技术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等相关规定,拟明确: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人员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承担应由评估机构负担的费用。 五、《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未收到反馈意见。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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