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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吉顺工贸)
建设单位:
2025-01-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庆元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高档铅笔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菊水街125号

庆元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

庆元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拟购置开槽机、油漆机、胶芯机、削尖机、砂光机等生产设备等,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菊水街125号实施年产3亿支高档铅笔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已在庆元县经济商务局备案立项,立项代码为2311-331126-07-02-717302项目总投资为272 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62万元。

已进行公参

企业承诺投产时根据环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后纳入庆元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废气:对木加工产尘点设置吸尘装置,通过管道送至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配备1套脉冲布袋除尘装置。有组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涂装废气(包含拉漆废气和沾头废气)、胶芯及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同时要求企业采用颗粒活性炭,且碘值要求达到800mg/g以上。有组织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达到《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热转印废气和包装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从严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噪声:选用噪声声功率级较低的先进的生产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正确的安装、设置减震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可进一步降低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源强,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四周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固废:项目固体废弃物做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期间,企业在厂区内按危废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封存,并做好相应场所的防渗、防漏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有效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578-6271127; 传真:0578-6271127。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