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为202501230013的浙江和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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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为202501230013的浙江和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5年1月24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和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C0038]。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658号综合楼第四层408室。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0135]。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1枚Ir-192放射源(活度为3.7E+12Bq/枚)。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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