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甬绍天然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