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4-2441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提〔2024〕116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9 11:5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方维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海上环卫”体系建设的建议》(第407提案)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海洋垃圾治理政策支持体系、法治实施体系、监督管控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的相关建议,对我省保持海岸、海滩长期洁净,有效管控海滩和海漂垃圾,推动实现“水清滩净”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

一、当前工作进展

(一)深化法治建设和规范引领。一是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执行。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垃圾治理工作,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重点针对海洋垃圾这一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增设条款,为海洋垃圾全过程治理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我省全面加强对海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执行,确保海洋垃圾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加快构建完善我省法治规范体系。近年来,我省依法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宁波、舟山等海洋城市根据地方特色出台了《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对污染物排放、管理、防治进行专门规定。此外,我省积极开展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编,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积极开展海洋垃圾清理相关专项行动。省政府印发实施美丽海湾建设行动方案,将海洋垃圾清理作为美丽海湾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美丽海湾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将“海上环卫”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海湾洁净状况纳入评价管理体系,将海湾岸滩和海漂垃圾监测纳入常态化监测,定期开展量化评价。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我省沿海垃圾清理行动方案,推动沿海各设区市制订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清理行动。组织研究制订《海洋塑料废弃物可追溯管理规范》,在省内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标准立项分析报告和标准草案初稿,积极推动标准立项,探索构建海洋塑料废弃物追溯认证体系。组织编制《浙江省海洋垃圾监测和排名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海湾洁净状况评价管理体系。

(三)创新实施“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新模式。聚焦海洋塑料污染之一全球性治理难题,创新打造了“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新模式,构建了“市场化垃圾收集—高值化资源利用—国际化认证增值”的海洋塑料废弃物数字化治理体系,推动了海洋塑料废弃物源头控制、低碳回收和高值利用,并设立“蓝色共富基金”,构建产业价值再分配体系,实现资源循环、减污降碳、共同富裕融合发展,打造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共同富裕的“浙江样板”。2023年10月31日,“蓝色循环”项目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目前,已累计回收海洋废弃物1.32万吨,其中塑料废弃物2680吨,减少碳排放约3484吨。组织编制《进一步复制推广“蓝色循环”经验、加强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实施方案》,推动从试点示范到全省推广。上海、江苏、浙江3省共同签署了《长三角“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合作备忘录》,搭建长三角合作平台,向省外输出浙江经验。

(四)强化严格执法和联合监管。一是深入推进“海盾、碧海、护岛”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全省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海盾、碧海、护岛”三大专项执法行动,依职严查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6月海洋综合执法改革后至2023年底,全省共开展海监执法检查2373次,检查用海项目879个、海洋工程项目259个、倾废区57个;全省共立案144起,罚款人民币16716.97万元。二是切实开展抵港运输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2023年共实施对船舶的防污染检查26132艘次,查处船舶违法排放排污行为132起,保持船舶污染防治监管的高压态势。三是有效运行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化海事与生态环境、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推进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联单电子化,实现船舶水污染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2023年有效监管87. 23万立方米船舶水污染物依法依规处置。

(五)落实激励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先后争取到国家“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13个,共获得中央支持资金35亿元,项目总投入60亿元,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资金体量都位居全国前列。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将洞头区、普陀区、嵊泗县列入2023—2025年海岛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范围,每县(区)各给予1亿元资金激励(分3年下达),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2024年,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浦江县入海河流陆海统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氮减排项目、苍南县美丽海湾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工程、普陀区“海岸-海岛-海域”生态立体修复示范项目、椒江区“蓝色循环”生态指挥大脑运管体系先行示范工程。

(六)推进海洋垃圾治理源头减量。印发《浙江省“海洋云仓”应用推广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海洋云仓”建设,构建“点链网”污染防治综合体。依托“海洋云仓”港口处理点、“电子联单”船舶跟踪链、“天地一体”近岸监测网,积极采用“数字+滴滴快船”合理分配资源,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有效提升了船舶污染物治理的现代化水平。迭代优化公海垃圾清运模式,舟山市系统性开展远洋渔船塑料垃圾回收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截至2023年底,共回收清运塑料垃圾50余吨,352艘远洋渔船安装了专用塑料垃圾粉碎机。

二、下一步工作

(一)健全完善海洋垃圾治理政策支持体系。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加快出台我省沿海垃圾清理行动方案,推动各设区市制订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形成1+5方案体系。加快研究建立《海洋塑料废弃物回收站点建设及管理规范》《海洋塑料废弃物回收可追溯管理规范》《海洋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探索建立区域海洋塑料废弃物监测、清理制度,推动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二是全面推广“蓝色循环”。尽快出台《进一步复制推广“蓝色循环”经验、加强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实施方案》,鼓励沿海城市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推进“蓝色循环”模式全省覆盖。三是强化工作激励。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海洋垃圾清理积分兑换等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沿海地市加快建立“蓝色循环”推广配套政策,明确可落地实施的奖惩机制,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蓝色循环”创新、深化和推广工作。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与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沟通对接,更广泛参与国际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创新发展等领域交流合作。结合“世界海洋日”“开渔节”等系列主题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净海净滩活动,不断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二)健全海洋垃圾治理法治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宣传。通过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采用新媒体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宣贯。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加快推进《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海洋垃圾治理,为“海上环卫”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与保障。三是严格开展执法。依托我省“大综合”行政一体化改革,联合渔业、海事、港航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抵港船舶水污染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水污染物行为。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等要求,依法开展对辖区内有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加大垃圾违法倾倒的打击力度。

(三)全面提升海洋垃圾治理监督管控体系。一是建立海洋垃圾监测体系。试点开展海洋垃圾监测,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人工现场监测等手段,开展海洋垃圾智慧监测评估,加强海洋垃圾监测和预警。二是规范渔船岸上垃圾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渔船垃圾岸上处置制度、海陆协同处置机制,持续推进“渔省心”应用和推广,加快赋能渔船污染物智治,严防垃圾二次污染。三是完善数字化监管体系。迭代升级“渔省心”应用软件,完善“红黄绿”赋码制度,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加快推进“一地建设、全省共享”的“蓝色循环”数字化治理政府端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数字化监管能力。四是建立督察考评机制。开展海湾清洁指数测算研究,加快制定海洋垃圾监测与排名考核办法。将“蓝色循环”推广、海洋垃圾治理纳入各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形成海洋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四)完善海洋垃圾治理经费保障体系。一是提高管理队伍建设投入。建立常态化、专业化海域海岸线保洁队伍,配备海上环卫专业力量。健全湾滩保洁责任体系,配置打捞船只等,提升海洋垃圾清理和处理能力。二是加大设施设备改造投入。按照《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要求,统筹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支持含渔船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六场景”引领船整船报废建新和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

(五)创新深化海洋垃圾治理源头减量体系。一是创新海洋垃圾源头减量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云仓”应用推广工作方案》,以台州试点等优秀案例经验,向全省沿海地区推广复制。同时,通过减船转产、拆解制造、转做人工渔礁等形式,引导渔民淘汰老旧渔船,加快老旧和资源破坏大渔船出清速度,提升国内海洋渔船现代化水平。二是创新海洋垃圾减量新路径。深入打造远洋渔业塑料废弃物回收清运样板,持续推进渔业港区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严格落实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一站式”管理,建立健全船舶出港废弃物报备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要求,严防渔网、塑料废弃物等倾倒入海。


联 系 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处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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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