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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869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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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恶臭污染物治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针对性强,对全省恶臭污染物治理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结合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具有“排放来源多、物质种类多、瞬时性、阵发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法律文件均对恶臭污染防治作了规定。生态环境部拟定于2026年修订出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恶臭异味治理,全省涉气信访投诉量逐年下降,2024年1—6月,涉气信访量同比下降12.31%。 (一)高位部署推进。省政府成立环境质量提质进位工作专班,由王浩省长任总召集人,下设产业与能源结构优化治理、工业污染治理、交通运输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提升等5个工作小组,推进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将恶臭异味治理纳入其中。2024年5月,省政府印发实施《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将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二)强化异味管控。制定《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农副食品企业、铸造企业、涉酸洗工序企业等臭气异味治理。明确异味管控和流程,增加臭气强度等级与感官描述、公众监督等内容,细化了合成革、工业涂装、涉酸洗等14个行业和一般异味管控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以及16类典型异味物质来源,提高恶臭异味管控的针对性、操作性。在全国首创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异味评价体系,综合分析研判、溯源和预警园区企业异味排放情况。嘉兴港区对照“国标+鼻标”,率先开展“无异味企业、无异味园区”建设。 (三)全面推进治理。持续实施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聚焦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异味协同治理,把VOCs治理作为消除恶臭异味污染物的主攻方向,出台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采取高效适用的处理技术,有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恶臭异味扰民。持续深化石化化工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设施建设。推进治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近2万家中小微企业实现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 (四)严格执法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绿剑”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零点执法行动”,加强对工业园区、垃圾发电、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恶臭异味重点领域的大气执法检查,将解决企业臭味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列为检查重点,精准实施“靶向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全省涉气领域共作出处罚决定522起,处罚金额1900余万元。 (五)推进技术攻关。印发实施《浙江省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浙江省“蓝碳”科技创新专项行动方案》,将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助推恶臭异味治理。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尖兵”“领雁”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以来,围绕环境污染物监测与防治、资源化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等关键领域,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188项,省财政支持6.58亿元。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和锅炉、汽修、纺织染整、工业涂装、燃煤电厂及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市政设施、畜禽养殖场所恶臭异味防控技术规范。完善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技术规范体系。 (二)加快推进污染治理。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深入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治理和29个重点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加快制订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重点领域恶臭异味综合治理方案等政策文件。加快完成一批VOCS原辅料源头替代和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治理项目。 (三)完善异味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国标+民标”的恶臭异味管理,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有序开展VOCs监测,加强恶臭异味评价管理。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大对恶臭异味违法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科技攻关,开展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以及船舶修造等行业涂装减量化装备、新能源货运船舶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欢迎继续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王 峰 联系电话:0571—28992131 传 真:0571—28992131 邮 编:31001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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