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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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2024年1月26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 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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