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厅关于贯彻实施《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3/ 1384—2024)》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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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海洋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3/1384—2024)(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2024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为抓好《标准》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重要性。《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是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推进我省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推动海水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为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实施海洋强省战略、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开展排查监测。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海水养殖排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海水养殖排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形成海水养殖排口清单。2024年10月底前,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形成标准适用范围的海水养殖主体清单;2024年12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养殖主体清单,明确监测点位,完成海水养殖排口排放监测,相关监测数据与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共享。 三、明确任务合力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海水养殖主体建设项目的环评服务;依托“浙里蓝海”应用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逐步将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未经环评审批(备案)、海水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行为。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根据循序渐进、逐步加强、分级分类的原则,加快出台《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对现有养殖主体在过渡期内开展养殖工艺改进、养殖尾水治理工艺改造提升、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标准》平稳有序实施。每年1月底前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将更新后的养殖主体清单移交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组织开展宣贯落实。各地要及时采取开设讲座、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海水养殖主体开展广泛宣贯培训。加强指导帮扶,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指导养殖主体实施尾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对海水养殖尾水治理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推介,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助力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大海水养殖尾水处理专项资金投入和配套政策支持,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设置重大研发专项加大海水养殖尾水治理科技攻关,深入开展不同海水养殖模式排放尾水的深度脱氮除磷技术研究,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提供支撑。 为更好指导《标准》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经济厅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治理、执法等三个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时参考使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4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1384_2024)》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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