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浙能嘉兴电厂四期扩建项目9号机组配套输变电工程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05 15:1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  1  5 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浙能嘉兴电厂四期扩建项目9号机组配套输变电工程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1)扩建1台500kV主变压器(#9主变)及两侧间隔,容量为1180MVA,布置型式同前期户外布置; (2)新建#9主变接至500kV屋内配电装置室单回500kV架空线路约0.588km; (3)扩建1台220kV起备变(#9起备变),容量为51MVA; (4)新建#9起备变至220kV屋内配电装置室单回220kV电缆线路约1.2km; (5)500kV配电装置、220kV配电装置区改扩建相关电气设备; (6)扩建1台#9厂变,电压等级27kV,容量51MVA。建设单位已按规定采用网上公示、现场张贴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承诺按照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落实环保措施。1、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1)保证厂内高压设备、建筑物钢铁件均接地良好,所有设备导电元件间接触部位均连接紧密,对大功率电磁振荡的设备采取必要的屏蔽,将机箱孔、口和连接处密封。 (2)厂内金属构件,如吊夹、保护环、保护角、垫片、接头、螺栓、闸刀片等均做到表面光滑,尽量避免毛刺的出现。 (3)将厂内电器设备接地,站区地下设接地网,以减小电磁场场强。 2、声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1)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布置和施工工序,尽量避免高噪音施工机械和设备同时运作。(2)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如因连续作业需要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3)施工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时禁止鸣笛且减速慢行。 运行期:(1)本工程扩建500kV主变压器噪声源强不超过75dB(A)(1m),#9起备变噪声源强不超过70dB(A)(1m)、#9厂变噪声源强不超过65dB(A)(1m)。(2)主变与高厂变之间设有防火墙,能起到一定的隔声降噪作用。(3)厂区内根据功能分区,可利用厂区内已建的绿化设施辅助降噪。 3、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本工程均无需场平,只有少量开挖基础,且不设置混凝土专用拌和系统,所需混凝土采取商购,无混凝土生产废水;施工生产废水包括基础开挖废水、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施工期修筑隔油池、沉淀池,把施工废水汇集入沉淀池充分沉淀后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绿化,其余部分在厂区内自然渗透蒸发,不排放。厂区施工人员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前期已建设的化粪池、一体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运行期:浙能嘉兴电厂四期扩建项目9号机组工程拟经污水管网收集后通过水泵升压排入三期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本工程为浙能嘉兴电厂四期扩建项目9号机组工程的配套工程,建成后不单独增加运行和服务人员,运行期不新增生活污水量。本工程不扩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1)厂内设有移动式垃圾桶和固定垃圾箱,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于厂内垃圾桶和垃圾箱,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2)建筑垃圾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后,不可利用部分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不得随意丢弃。(3)本工程新建1座主变事故油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60m3。本期新建主变压器下方设有集油坑,连通站内事故集油池,若发生事故或设备检修时含油污水经集油坑流入事故集油池,经油水分离后的废矿物油(含少量油废水)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5、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对进场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定期洒水抑尘,每天洒水4~5次,可使扬尘减少70%左右。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运输车辆经过村庄时应采取减缓行驶速度的措施,以减少扬尘。加强运输管理,坚持文明装卸;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减少烟尘和颗粒物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  1  5 日至 2024  1  12 日(5日)

  • 公示时间:  2024-01-05  

  • 联系处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处  

  • 联系电话:  0571-28913068      传真:  0571-28869000  

  • 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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