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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绍3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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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荣代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建议》(绍3号)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有关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我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较好地完成改革试行任务。截至2023年4月,全省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8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2.9亿余元,累计修复土壤近580万立方米、地下水近6万立方米、地表水近2400万立方米、农田近1.5万平方米、林地11万余平方米。连续3次各有1个案例入选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绍兴市改革经验入选中组部改革发展稳定攻坚案例丛书。 (一)健全制度体系,夯实法规基础。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经省委改革委审议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对赔偿工作的工作程序、重点环节及保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吸收各地试行经验,明确“一案双查”、快速鉴定评估、异地修复等创新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夯实法治基础。印发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知,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二)凝聚工作合力,强化司法保障。一是加强联动协作。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络机构全覆盖的优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会商、多层次对接、全方位协调,积极实现赔偿案件办理司法指导和适用法律统一,有力推进制度深入落实。二是完善制度衔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并通过《办法》,专章明确“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对赔偿权利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作出具体规定。在省高院统筹指导下,嘉兴、金华、舟山等中院分别出台实施意见、工作办法,对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与诉讼衔接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三是严格惩罚性赔偿落实。各地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民法典》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办理了一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如舟山市检察院诉刘某等侵害海洋特别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刘某等追究0.5倍数的惩罚性赔偿,经宁波海事法院判决生效。 (三)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履行方式。一是创新责任履行方式。在全国率先实施异地替代修复,相关案例入选生态环境部首批十大典型案例;创新应用分期赔偿、延期赔偿、环境公益劳务代偿、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代偿等赔偿或代偿形式,积极实现应赔尽赔,减少矛盾纠纷,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拓展社会化保障渠道。积极推广生态环境责任保险,拓展环境污染风险社会化保障。2022年,省域内保险机构承保环责险2361笔(数据不含宁波)。鼓励各级银保监部门配合地方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制定引导支持政策。如今年初绍兴出台指导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制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定价参考标准。三是探索数字赋能。建成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字管理应用平台,建立覆盖全省各领域各级赔偿案件经办、核查、审核责任人员体系,探索检察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在线协同,实现案件办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指导嘉兴市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一体化改革试点,着力建立“一案双查”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小微案件管理办法。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实践,全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一)加强研究,健全制度法规体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我国起步较晚,现行法律依据较少,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获得立法支持。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建立并试行小微案件管理办法和免赔清单,开展“有条件技改”代偿可行性和标准研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应用,为尚无鉴定评估国家标准支持的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支持相关机构和涉海地市先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情形、赔偿范围及工作机制研究,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后率先全面推行夯实基础。 (二)加强引导,推动保险产品开发。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并围绕《办法》,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环境风险特点,研究探索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将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及生态产品价值损失等纳入理赔范围,完善费率浮动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投入力度与技术储备,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协作,完善司法衔接。认真落实《办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数字平台作用,加强案件办理全过程信息共享和司法指导,确保损害赔偿与司法衔接落实到位。积极推动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探索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为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精神,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董航军 联系电话:0571-28806126 传 真:0571-28869121 邮 编:31001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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