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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文日期:2023-04-27 14:01 访问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坚决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行为,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我厅常态化组织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经复核,发现2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所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多个典型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涵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一)到(十)所有情形。

二、处理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厅组织各地对20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22名编制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全方位、全过程高效监管机制,提升审批人员审批素质和审批能力,加强环评单位、编制人员、评审专家、技术评估单位的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评技术服务,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建立和实施覆盖环评全过程的内部质控体系,规范自身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将环评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三)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和技术评估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查评估职责,技术评估单位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并负责。

附件:2023年第一批通报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27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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