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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培训省级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培训省级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执法培训省级师资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执法业务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为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全省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科学选聘师资

生态环境执法专业性强、业务能力要求高,根据培训实际需求科学选聘师资,师资库由生态环境系统内师资和系统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师资组成,其中具有现场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授课领域范围涵盖:思想政治素质、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法学基础和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执法实践等。

师资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专业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或实践工作经验,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理论前沿动态;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学感染力,能够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授课;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定向邀请师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应当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开展培训教学工作;

(五)来自生态环境系统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师资人选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且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以案件主办理人身份办理多起环境违法案件,精通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要素的现场执法工作;

2.承担过市级以上生态环境执法业务培训班授课任务,有较为丰富的专业教学授课经验。

师资入库方式

(一)推荐。推荐分为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省生态环境厅评审、公示后入库,向入库师资颁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培训教师聘书》;

(二)定向邀请。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吸纳高层次及特定行业(领域)专家入库,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定向邀请函,经公示后入库,向入库师资颁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培训教师聘书》。

师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省生态环境厅机关人员在由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的执法培训中授课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2.优先向生态环境部推荐入选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

3.执法机构师资在个人“推优评先”中予以倾斜;

4.对师资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培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根据执法培训管理部门的安排,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案和课件,完成相应教学任务;

3.参与执法培训教材的制订、修编、课程设计和调研等工作;

4.经省生态环境厅推荐,参加生态环境部各类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培训授课、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

5.作为专家参加省内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业务交流等活动。

师资库日常管理

(一)每年组织师资教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师资续(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师资增补更新。入库师资聘期为三年,期满自动解聘,三年平均教学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以予以续聘;

(三)解聘情形:

1.严重违纪违法的;

2.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业绩等事项造假的;

3.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无法承担教学工作的;

4.年度教学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培训教学任务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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