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
|
||||||||
一、为什么要出台专家管理办法和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环评制度是源头预防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环评文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环评制度效力的发挥,影响项目的落地进度。环评技术评审专家和技术评估机构在提升环评质量、服务审批部门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专家和技术评估机构存在不负责任、技术支撑不够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制定我省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专家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和评估机构技术支撑作用,是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两个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两个办法是按照“规范有序、权责明晰、支撑有力”的原则制定,以进一步规范我省环评技术评审专家和技术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对入库专家有哪些具体要求? 技术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包括熟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规范,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无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入库专家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技术评审专家享有对环评材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独立发表意见和获取专家报酬等权利,同时须履行对专家审查意见负责、保守评审信息秘密、主动回避利益关系等义务。 五、技术评审专家的哪些行为会被警告? 技术评审专家若存在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或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给予的评审费、礼品等;参加其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由其报销须个人承担的费用,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警告处理。 六、技术评审专家哪些行为会被移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技术评审专家若存在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或多次袒护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泄漏评审过程中不宜公开信息,不能客观公正开展技术评审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公告处理,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七、对技术评估机构能力建设方面有哪些要求? 技术评估机构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至少一名环评工程师,具有独立开展技术评估的经验和能力,并应在三级质控、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数字化评估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如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中鼓励技术评估审核人及审定人由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不同人员担任,切实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 八、技术评估机构可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技术评估机构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组织评审、出具意见、材料存档等。技术评估形式可根据建设项目复杂程度、生态环境敏感性及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以独立审核、现场(视频)会审、函审、专家函审及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方式进行。 九、技术评估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技术评估机构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干预,原则上应在接受委托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出具的评估报告须明确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可行性,提出审批重点关注事项,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十、技术评估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约谈? 技术评估机构若存在评估的环评文件出现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或与评估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评估人员收受财物好处,未回避利害关系等不当行为的,以及三级质控、档案管理等能力建设不足的,将予以约谈。 十一、技术评估机构哪些行为会被予以责任追究? 技术评估机构若存在评估的环评文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或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致使技术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以及违反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二、施行时间。本通知及附件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十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