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1-24374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函〔2021〕259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7:5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浙发改环资〔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定于2021年10月至12月开展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系统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综合治理,确保我省塑料污染治理目标任务落细落实,通过开展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检查各地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等政策执行情况、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治理情况、塑料垃圾回收清运处理等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推动我省塑料污染治理走在前列,全力打造“重要窗口”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计划相关任务落实情况

各地实施方案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实化情况,设区市等城市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全面落实我省“治塑”工作要求情况,开展绿色商场创建情况,开展对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督促商贸流通企业按期下架不合规的塑料制品等工作落实等情况。

(二)禁限政策落实情况

1.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的落实情况。

2.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的情况,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的进展情况。

3.设区市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农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进展情况。

4.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的进展情况。

5.宾馆、酒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含塑料用品)。

6.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袋、45mm以上一次性塑料胶带等,逐步降低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的快递塑料包装袋、不可降解的快递塑料胶带使用量,减少快递包装物用量,设置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等的进展情况。

7.替代产品和模式的研发和推广使用情况等。

(三)塑料垃圾回收清运处理及专项清理情况

1.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塑料类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情况。

2.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在重点区域开展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情况。

3.城乡接合部、县城周边地区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4.海湾、河口、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情况,沿海地区“湾(滩)长制”“海上环卫制度”落实情况,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

5.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情况。

(四)执法监督开展情况

1、..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治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厚度小于要求产品的执法情况。

2、..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执法情况。

3、..行业主管部门就塑料污染治理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情况。

三、工作方式

2021年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将成立9个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各设区市重点就以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被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稿。

2.抽查生产企业、使用者(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企业、外卖企业、宾馆、酒店、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和重点场所(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重点滨海区域、非正规垃圾堆场等),了解核实各地落实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使用政策和垃圾清理整治等情况。

3.调查核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的投诉、信访等情况。

4.必要时可采用暗访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四、组织实施

从2021年10月10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2021年10月10日—10月30日)。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各自启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塑、限塑落实推进情况执法检查;重要场所、重点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情况,邮件快件公司、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农膜等整治情况执法检查,海湾、河口、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海洋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情况,沿海地区“湾(滩)长制”“海上环卫制度”落实情况,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塑料制品非法生产的监督执法、废塑料回收加工利用企业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等情况,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立案查处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执法检查书面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二)专项检查(2021年10月10日—11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相关工作就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工作措施。

(三)整改总结(2021年11月10日—12月31日)。根据自查和督促检查结果,总结好的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解决,并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推进。

五、分组安排

省级相关部门组成9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选派1名副厅(局)级领导担任组长、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3名工作人员。(具体分组详见附件23)。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络。各设区市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联络员应主动与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小组联系对接,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清单和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进展书面汇报稿等准备工作。各工作小组要加强与被检查地市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工作作风。坚持动真碰硬,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力戒搞形式、走过场,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察实情,听真话。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高效务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工作小组在专项行动期间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公共场所做好配套口罩等措施。

联系人:

省生态环境厅      焦  璞;电话:0571-28869523

省发展改革委       马  达;电话:0571-87055059

省经济和经信息化信厅          张  玲;电话:0571-8705814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蒋智勇;电话:0571-89892022

省农业农村厅      林爱梅;电话:0571-86757412

省商务厅          楼肇良;电话:0571-87050824

省文化和旅游厅    吴  斌;电话:0571-85212120

省市场监督管理监管局      夏建飞;电话:0571-89761431

省邮政管理局      李云山;电话:0571-87183032

附件:1.现场检查内容

   2.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专项检查现场记录表

   3.2021年省级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分组安排

   4.设区地市联络员名单回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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