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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68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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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燕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多层级“零(低)碳”试点体系建设的建议》(第568号提案)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低(零)碳试点已开展的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袁家军书记“开展低碳示范创建活动,打造多层级‘零碳’体系试点示范”有关讲话精神,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基层率先突破,建立了包含低碳试点县、乡镇、村、工业园区、工厂、农场、公共机构以及林业碳汇先行基地等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的低(零)碳试点示范体系,激励基层组织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示范案例。 (一)强化顶层设计。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关键领域点上突破、重点领域线上推进、“县镇村”面上示范三个方向,系统推进各层级、各领域实践突破。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低碳试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已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意见征求工作,将加快印发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低(零)碳乡镇(街道)、村(社区)试点创建推进方案(2021-2025)》、《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创建推进方案(2021-2025)》等,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省经信厅修订印发《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和《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指导各地广泛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建设。省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近零(零)能耗建筑等工作。 (二)统筹试点建设。到2025年,建成低碳试点县30个、低(零)碳试点乡镇(街道)100个、低(零)碳试点村(社区)1000个、绿色低碳园区50个,绿色低碳工厂500个和近零能耗建筑试点项目10个。县域层面,侧重绿色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低碳转型、低碳能源发展、碳汇能力提升和综合四大类,实施差异化低碳试点县建设。乡镇(街道)层面,侧重“6+1”领域路径探索,要求围绕低碳能源发展、低碳产业升级、低碳建筑打造、低碳交通建设、低碳农业提升、低碳生活营造等领域开展实践,实现区域控碳水平或固碳能力的明显提升。村(社区)层面,侧重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碳汇方面领域的路径探索,要求从低碳意识培养、低碳生活方式践行、清洁能源利用、建筑节能降耗、低碳农业示范等方面开展探索,形成示范案例。园区工厂层面,侧重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广运用节能减碳技术,打造一批生产方式先进、资源利用高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特色鲜明的绿色低碳园区和绿色低碳工厂。减污降碳协同层面,侧重污染物与碳减排协同增效路径探索,从目标协同、路径协同、技术协同、管理协同上开展实践探索,全面展示区域、领域或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目前,已开展首批11个低碳试点县、24个低(零)碳试点乡镇(街道)、200个低(零)碳试点村(社区)建设工作,创建10个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100家绿色低碳工厂。 (三)加强技术保障。建立低碳领域专家库,吸纳省内高层次专家200余名。组织省环科院、省低碳发展中心、浙江农林大学等单位专家开展试点申报“三服务”帮扶模式,实现全省11个设区市全覆盖。建立专家定点帮扶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定点地区完善试点方案,实现常态化帮扶。组织开展浙江省低(零)碳镇村建设指南及评价导则的研究工作,明确低(零)碳概念,规范有关建设路径,统一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为基层开展深化试点建设工作提供指引。研究低(零)碳镇村试点创建碳排放及碳汇核算工作,拟下发《浙江省低(零)碳镇村试点碳排放及碳汇核算方法(暂行)》。以评价、核算等技术方法为依据,建立动态管理、成效评估机制。 (四)协同减污降碳。省委省政府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系统推进低碳转型、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积极建设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上线“减污降碳在线”场景应用,集成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环境资产服务等功能。发布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综合评价区域、企业减污降碳协同水平。探索将企业碳排放控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监测评估、执法督察等生态环境全链条管理。推进典型区域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建设,首批6个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区域纳入试点建设。 (五)健全组织体系。压实各主体的工作责任。各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试点建设工作,将低(零)碳镇村试点创建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强化试点培育、组织协调、全过程推进。发改、生态环境、财政、经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分类指导,强化协作配合。同时强化目标考核。将省低(零)碳镇村试点创建工作纳入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任务,对推进工作不力、建设成效滞后的地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工作组织推进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优先推荐各类评优评奖。 二、下一步工作 (一)规范试点建设工作。印发试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低(零)碳乡镇(街道)、村(社区)试点和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创建推进方案(2021-2025)等,对“十四五”期间试点建设工作做整体性的部署安排,整体统筹推进。 (二)持续推动试点建设。总结提炼第一批试点建设典型做法经验,及时提炼最佳案例,联合媒体开展系列报道宣传。启动动第二批试点申报工作,对拟申报地区开展调研帮扶,按照试点评选工作规程完成第二批试点评审。 (三)完善有关标准体系。鼓励基层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景需要开展地方性标准的研究和实践。结合地方经验,开展省级低零碳镇村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的研究、标准立项和申报等工作。 (四)深化考核和评价。对低(零)碳试点建设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试点成效不显著、进展缓慢的,定期评估。对成效显著的试点地区予以重点激励,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相关试点示范。 (五)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开展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建设,指导地市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工作,为全国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提供浙江方案和浙江样板。 感谢您对“低(零)碳”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规划处 张成 联系电话:0571-28992126 传 真:0571-28869121 邮 编:31001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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