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2-24367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提〔2022〕110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闭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7 11:31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周美凤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完善太湖流域严禁新增氮磷排放指标的有关提案》(闭1号)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南浔分局作了对接沟通,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闭环管理机制,高质量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积极强化太湖蓝藻防控,切实推进科学治污、协同治污,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我省太湖流域47个国控断面I—III类占比97.9%,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7个主要入太湖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III类。但太湖总体仍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全湖为轻度富营养状态。近年来太湖蓝藻暴发成为常态,南太湖蓝藻倒灌严重影响我省湖州市水生态环境。

正如您在建议提到的,为从建设项目源头从严把控太湖流域氮磷输入,2008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相继出台太湖流域含氮磷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提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发改地区〔2013〕2684号),明确要求停止审批含氮和磷等污染物排放的新增建设项目。在法律层面,2011年9月公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也对项目建设和排放标准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此外,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目前,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浙江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专项审计时,均按以上相关要求指导、检查工作。

为落实国家和省里相关要求,2018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改,规定排放含氮磷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的情况下可在部分区域实施。通过地方立法,不再全面执行国家层面提出的不予审批含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增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准入政策。

二、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针对国家有关太湖流域含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近年来湖州市有关部门和代表建议我省参照江苏省做法,实施差别化准入管理。为此,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认真开展调研、提出建议。2019年以来,结合省领导的批示和湖州市的建议,省生态环境厅在赴湖州开展调研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政府、省人大提出相关建议。我们认为,对建设项目氮磷排放严格管控,持续减少氮、磷污染物的排放非常有必要,但禁止所有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客观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会造成一定影响,有必要对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江苏省允许新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条件、差别化准入的做法可以借鉴。从规定执行的效力角度考虑,我厅建议省人大以发布决定等方式授权湖州等地,对太湖流域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或者在今后我省地方性法律法规制订(修订)时,将上述差别化准入要求纳入其中。我厅相关意见已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对接。我厅多次向生态环境部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其调整太湖流域排放氮磷污染物新建项目不予环境准入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表示,因原文件规定涉及多部门联合发文、国务院批准同意,相关表述因涉及部门会商、报批程序等原因在短期内难以调整,但口头表示地方可在污染减排的情况下探索对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实施差别化准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借助新一轮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21-2035年)》制订,积极向上反映对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现该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除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对差别化管理建议进行了回应,目前该总体方案正报请国务院审定同意。

(三)深入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环境整治腾出现有氮磷等污染物排放量,为区域产业转型提升腾出环境容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量提升年行动,2021年完成太湖流域8个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并通过验收。成立由中国科学院赵进东院士领衔的浙江省南太湖蓝藻倒灌防控研究课题组,研判南太湖蓝藻暴发成因及趋势,提出系统预警预防建议,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以“五水共治”为契机,在水环境治理基础上,推动水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利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创新试点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长兴、平湖两地规划“十四五”期间再生水总利用规模达到69.3万吨/日,预计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可减少排放约3100吨/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目前各方对接沟通的情况来看,鉴于国家相关规定未作修改、太湖流域蓝藻防控形势仍较严峻等情况下,我省短期内暂不具备单独出台太湖流域差异化准入政策的条件。下一步,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在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项目准入政策未变化前,指导湖州市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强化中水回用、优化项目布局等举措,助推新改扩建项目符合现行准入政策要求,尽可能减少氮磷排放控制政策对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待《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21-2035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后,指导我省太湖流域各地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同时,我省将编制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建议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等文件,积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在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湖州市发展需求,对涉氮磷污染物排放新兴战略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等提出差别化准入措施。

(二)持续加强我省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区域产业转型提升提供环境支撑。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重点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出台重点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建成的“污水零直排区”开展省市县三级“回头看”抽查、交叉检查和问题整改。

(三)全力做好涉氮磷项目环境准入指导工作。对您提到的南浔区引进湖羊现代化屠宰深加工基地项目,经论证确有必要落户在我省太湖流域的,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为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出谋划策。因湖羊屠宰加工新建项目,一般来说在生产过程确会新增氮磷污染物。经前期我厅与湖州、南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沟通,建议建设单位通过兼并原有同类企业、强化中水回用等措施来满足国家、省里对氮磷项目的准入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后续也将通过加强指导、协调排污总量、及时审查审批等措施做好帮扶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助推项目及早落地。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舒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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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