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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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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军队有关部门: 为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军区保障局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保障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快形成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运维有效的医疗污水治理体系,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排摸问题现状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在2021年2月调查基础上,对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以下简称《规范》),深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状况排摸,重点排查设施配备、污水排放、日常运维等情况,形成“一院一策”及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一策三清单”),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收集,经各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和军队有关单位审核后,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军区保障局。 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排查,确保污水经规范消毒处理后,原则上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完善污水收集处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合理选择消毒剂,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存在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等问题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存在污水未纳管的,要实现纳管排放;确实不能纳管的,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后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消毒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改造并满足污水处理需求,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完成改造。 进水CODCr、氨氮浓度分别明显低于《规范》规定参考值150mg/L、10mg/L,或雨天进水量明显大于日常处理水量的,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推进管网修复和雨污分流等改造工作。 三、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载明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运维管理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制度,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规范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标志标牌等设置,厘清污水管网分布和走向。落实污水处理岗位职责,定期对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开展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强化第三方运维或者区域联合标准化运维应用,推广可视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模式。 四、强化风险防范能力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全面实施消毒装置(或备用消毒剂)、加药装置“一用一备”制度,有条件的对处理设备控制仪表电源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规范配备污水处理应急事故池,传染病房配备专用化粪池和预消毒池。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五、推进处理设施自动化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控制改造,通过设置污水处理单元液位控制器、配备自动化加药和消毒装置等方式,实现消毒自动化运行和精准化计量,提高污水处理的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六、加强污水实时检测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纳入省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安装使用流量、pH值、总余氯等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但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安装流量、pH值、接触池出口总余氯等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使用不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开展加药装置、消毒装置等工况监控,加密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监测频次,确保消杀效果。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联合统一运维和20张床位以下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统一监测。 七、推进数字化精准治理 鼓励传染病医疗机构、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应用场景,集合自动检测、自行监测、工况监控、设施设备状态等数据,强化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管理,实现预警预报和及时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废物监管平台,增设医疗污水处理监管应用场景,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数字化监管,及时掌握并指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现有平台强化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执法监管、问题销号闭环管理。 八、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性监测工作,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军队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联合专项检查。 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并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十、强化工作推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应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要求、技术和政策文件等宣贯指导,对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与帮扶,切实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制定出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与要点指引、提升技术手册、典型案例等。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5月和11月底前,分别将阶段性和总体工作情况、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整改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军区保障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