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性、有序性,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要求,现就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粪污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方式和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委托有机肥生产企业等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集中纳管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的技术指导,对畜禽粪肥的质量开展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指导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做好解答和咨询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对确无条件资源化利用的,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畜禽粪污处理工艺加以处置。

四、其他要求

2022年度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规模养殖场名单以设区市为单位另行发送。现阶段鼓励养殖场(户)以电子化形式填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后续将在“浙江畜牧产业大脑”中开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模块。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洪杰,0571-86757805;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畜牧生产处赵可丰,0571-86752478;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张峰,0571-28869192;省环科院政策研究所卓明,0571-87989041。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台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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