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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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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监管,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 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以下简称“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政策并督促指导落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所辖分局(以下简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并与属地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第四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条 鼓励淘汰使用时间长、污染排放大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排气污染。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气污染工作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通过网络、热线、信函等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编码登记 第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编码登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环保标牌,编码登记一次申报、环保标牌全国通用。 已在省外完成编码登记并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免于在本省办理编码登记和安装本省环保标牌。 第八条 编码登记可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登记系统或指定地点办理。编码登记和标牌制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收取费用。 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自购置之日(凭发票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第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申报编码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全面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表(附件1); (二)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照(机身不同角度照片三张:正面、后面、右前45度)和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的照片,有环保信息标签的需提供环保信息标签照片。上传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形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码等信息; (三)机械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械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编码登记申报信息提交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对,核对通过的,按统一的编码规则予以编码登记,并发放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附件2);核对未通过的,通知机械所有人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为新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提供编码登记代办服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领取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环保标牌固定在机械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并将附有环保标牌的机械完整照片上传申报登记系统,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备查。 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办理编码登记的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补办。 第十三条 机械所有人变化、机械改装、外观显著变化的,机械所有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化前后照片等资料,申报变更。 第十四条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申报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标牌,视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已编码登记和取得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不再使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办理编码登记的生态环境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登记系统注销编码登记。 注销编码登记后,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自动作废。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注销和环保标牌作废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工作机制,重点对在依法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排气监督检测。 第十七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排气监督检测,监督检测重点是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以及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检测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不确定的按GB36886-2018标准中的Ⅰ类限值执行),应纳入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监管库,实现信息全省共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使用重点监管库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作为监督检测的重点对象。 不在禁用区内使用的排放阶段为国三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现场无可视黑烟的可免予监督检测;1年内已开展监督检测或自行检测并达到标准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现场无可视黑烟的,凭检测达标报告可免予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数字化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数字化平台,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动态监控、精准监管。 第十九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公开工作,设置网络查询窗口,方便租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查询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相关信息,避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施工。 第二十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协会合作,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护保养,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对进入禁用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排气检测,确保达标。 第二十二条 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停用并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后检测达标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租赁和使用已编码登记和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发现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应停止使用。 鼓励优先租赁和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表 2.环保标牌、信息采集卡样式
附录1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表
附录2 环保标牌、信息采集卡样式 环保标牌外观标准尺寸:长50cm×高10cm,单字高7cm。环保登记号码由1位排放阶段代号和8位机械环保序号组成。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字体颜色:白色。背景颜色:蓝色(R:53、G:85、B:219)。环保标牌样式见图1。
图1 环保标牌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使用塑封膜加防伪层塑封,外观尺寸为长8.8cm,宽6cm。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正面样式如图2,背面样式如图3。 采集卡样式说明如下: ①正面文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颜色为白色,字体为12磅黑体,位置居中。 ②正面文字“2-12345678”颜色为黑色、字体为30磅黑体、位置居中。 ③背面文字“说明”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6磅黑体。 ④背面文字“1.此证应随机械携带,以便随时检查。2.此证限本机械使用,不得转让。”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2磅宋体。 ⑤背面文字“XX市生态环境局”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2磅黑体、位置居中。 ⑥正面二维码尺寸为25mm×25mm,二维码关联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
图2 信息采集卡正面
图3 信息采集卡背面 政策图解: 一图读懂《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