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 60)销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22 08:5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负责牵头的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 60)已整改完成,符合销号条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2012-2016年,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6条主要入海河流年污染物入海通量一直保持在200万吨以上。

二、整改目标

加强海洋水质监测。

三、整改措施

1.全面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组织各地各部门抓紧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施工图”和时间表,统筹推进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集中力量开展新一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

2.积极构建陆海统筹的总量控制制度体系。实行全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全流域及入海口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开展象山港污染防治试点,依据海洋环境功能区保护要求和海域自然环境容量特征,调查、评估重点海域的可容纳污染物总量,探索建立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统筹海洋功能区与上游水功能区的环境要求,削减河流入海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总量。推进涉氮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采取经济技术可行的脱氮除磷试点工作。

3.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有效补好截污纳管这块短板,基本实现全省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2018年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30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0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100个。2020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4.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重点环境敏感地区现有的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逐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汇水区域内和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标改造,力争2020年底前达到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

5.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坚持陆海统筹,深入实施治污减排,切实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不断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组织沿海各市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严控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切实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落实管控措施,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2018年建立100个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到2020年,摸清规模以上海水围塘养殖场的尾水排放情况,全面开展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

6.切实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做到船舶含油污水、垃圾及时上岸处置。制订实施《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防污染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开展国内海洋渔业船舶防油类污染、防生活污水污染、防垃圾污染等“三防”整治,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力争到2020年底前我省相关海洋渔业船舶全面达到“三防”设施配备要求,切实降低海洋渔业生产对近岸海域的油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排放强度。

7.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一是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陆海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开展全省近岸海域季度监测。2018年,全省近岸海域共布设水质监测站点344个,实现监测站点覆盖县所辖海域。三是开展主要海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针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4个主要海湾,布设39个水质监测站点,开展月度监测。重点反映各海湾营养盐含量水平和富营养化状态。四是切实抓好陆源入海污染源监测。开展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等6大河流入海污染物总量月度监测。同步开展入海河流通量断面、河海管理断面、江河入海口区域等三个断面的水质监测。

8.加强重点区域围填海管控。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填海管控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重点海洋空间禁填禁围要求。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四、整改情况

1.印发并组织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各部门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沿海各市逐月上报实施情况,落实年度任务。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特别是杭州湾等重点湾区新一轮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工作,在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信息以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进一步压茬推进目标任务,接续实施重大举措,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厅牵头编制的《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2026号),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从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方面着手,努力提升近岸海域水质。

2.强化陆海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总氮总量控制。重点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并纳入“五水共治”考核。针对杭州湾氮磷含量偏高、富营养化等问题,印发了《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116号),科学设置目标任务,并分解下达到各地、各部门,确保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象山港入海总氮控制国家试点项目自2018年开始实施,编制完成《象山港入海总氮控制国家试点项目研究报告》和《象山港入海总氮控制国家试点项目技术报告》,据此还编制了具体的象山港综合治理方案。同时结合入海河流及陆域污染源模型预测,逐步完善象山港山港智慧治理管理系统。

3. 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制定实施《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方案》(浙治水办发【201828号),按照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要求,全面推进工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截至2020年底, 完成400个工业园区和2613个生活小区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累计完成158座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4.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建成并列入考核范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326个,污水处理能力达1570万吨/日。其中近岸海域范围内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10个,污水处理能力1189万吨/日,累计建成污水配套管网4.7万公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及以上排放标准。

5. 2018年,我省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含排查清单和整治提升清单,浙环函 ( 2018 ] 129号),持续深化全省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完成了105个入海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提升,采取企业关停、纳管、中水回用、排污口合并、污水转运等方式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2019年,全省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相关在线监测数据在浙政钉向公众展示, 2020 年,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全省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率99.66%、传输有效率99.47%。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整治工作。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浙海渔业【201819号),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2018年原省海洋与渔业局部署全省养殖尾水治理示范项目,建立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点563个,覆盖面积13.2万亩。2019年,对全省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的主要养殖模式、面积以及养殖尾水处理状况进行摸底调查。

6. 切实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依法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所有机动船舶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全省沿海建成含油污水储存池194个、垃圾桶(收集站) 975个、生活污水储存池129个,配备118艘接收船。实现了港口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及油污水接收设施100%全覆盖。实施《浙江省国内渔业船舶防污染整治工作意见》(浙渔检【201827号),开展国内海洋渔业船舶防油类污染、防生活污水污染、防垃圾污染等“三防”整治, 2019年至2020年,国内海洋渔船防污染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要求全面完成, 16942艘国内海洋渔船防油污设备配备及检验、319艘≥400总吨国内海洋渔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配备及检验、17188艘船长≥12m国内海洋渔船的垃圾贮集器配备及检验、18559艘总长≥12m国内海洋渔船的垃圾公告牌配备及检验。

7. 印发了《2018年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2019年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将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直排海污染源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完成全省近岸海域344个监测站点三个季度水质监测,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港湾39个水质监测站点月度监测。完成了钱塘江等6条主要入海河流和45个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河海管理断面监测和入海江河入海口区域同步监测。202013个入海河流(溪闸)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8. 严格管控围填海,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4号文精神,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建立长效机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海洋重点领域监管工作方案》(浙自然资厅函〔2020893号,20201214日),进一步明确海洋监管职责,规范项目用海审批。202012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审核材料流程要点标准清单及其操作手册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87号,20201228日)。围绕保障我省急需建设重大项目落地,形成有效投资的要求,20201210日,组织召开温台地区历史围填海处置座谈会,积极推进加快历史围填海处置、提供高质量的要素空间保障。截至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均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符合办结销号要求。

公示期限:2021722日至2021729

监督电话:0571-28992125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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