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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1-05-19 14:52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温州市苍南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中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通过查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同时破获与该案相关联的另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

2021年4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乡镇网格员提供线索,发现苍南县某废旧金属回收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并将其压制成块状金属出售。检查发现,该回收站露天贮存已压制成块状的废油墨桶、废油漆桶共计38.48吨,其中28.36吨由该回收站加工形成,另外10.12吨则是4月5日从金乡镇一处废品回收站买进。执法人员马上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个非法处置危废的案中案。苍南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办案机制,与公安机关组建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专案组根据前期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位于金乡镇永兴村某废品回收站。经查,该回收站自2020年端午节后开始经营,至2021年4月7日止,通过挤压打包将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处置成块状金属共计10.38吨。

两个废品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2日将两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绍兴市嵊州市尹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群众举报、部门联动发现查处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15日,嵊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嵊州市剡湖街道章黄线某处小山坡有人倾倒废弃物,公安机关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地点倾倒有大量废弃日光灯管,一辆装满废弃日光灯管的货车正在倾倒车内的废灯管,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废弃日光灯管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倾倒的废灯管约9.98吨,车内剩余废灯管约1.7吨。经调查询问,倾倒的废灯管为当事人尹某开办的照明灯具厂遗留的废旧荧光灯管,其以每车250元的价格委托2名货车驾驶员将废旧灯管运走倒掉。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2名嫌疑人取保候审。


三、嘉兴市桐乡市某废化学试剂桶加工点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执法人员和属地网格员联合巡查发现,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3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和属地网格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废化学试剂桶加工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收集废化学试剂桶进行破碎、清洗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排至农田泥坑中放置的敞口式铁制储水桶内,作业的水泥地面冲洗水直接排入农田泥坑中,水泥地面上还有一口水井。经对铁制储水桶、泥坑、水井内水样分别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三处水样中均含有砷及重金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四、金华市东阳市某饰品加工点私设暗管偷排含铜超标废水案

该案件为基层网格员巡查提供线索,运用行刑衔接机制,破获的一起私设暗管偷排含铜超标废水的环境违法案件。

2021年4月2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接到网格员报告,东阳市江北街道友谊路某饰品加工点用暗管向污水管网排放黑色废水。东阳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加工点从事铜饰品加工,检查时3台抛光机正在作业,无任何废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抛光废水经地面集水管道收集后,用PVC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采样检测,车间外排口及污水管网入口处废水中总铜含量分别超标87.5倍、55.5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湖州市安吉县某竹制品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查获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竹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本应通过水膜除尘及布袋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但该企业水膜除尘设施后端有一方型管道直接连入引风机前端,废气未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引风机排入烟囱。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多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但企业却在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立即停产休息,以“躲猫猫”的形式逃避检测。在多次检测未果后,执法人员在企业锅炉房安装监控探头实时监控锅炉使用情况。4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视频探头监控情况,会同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锅炉正在运行,且废气处理设施仍未整改。经检测,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超标24.6倍,氮氧化物浓度超标4.27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4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宁波市北仑区某管道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该案件为运用VOCs走航车发现问题线索,根据区间VOCs浓度异常情况,精准查处的一起未按照规定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利用VOCs走航车对某工业园区进行日常走航巡检,发现某管道公司西侧马路上TVOC浓度突然升高,监测到有明显的3-丙基甲苯、1-甲基-2-丙基苯、丙酮等有机挥发物,结合风向等气象条件和周边企业分布情况,判断该管道公司存在废气直排重大嫌疑,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管道防腐作业,管道表面喷聚脲树脂,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车间内有明显异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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