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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 典型案例通报(九)
发布日期:2021-11-26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台州市玉环市林某塑料粉碎清洗加工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是发挥“河长制”机制,由巡河员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公安、乡镇(街道)合力查处的一起非法收集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到玉城街道巡河员反映,玉城街道西青塘外九子岙一非法塑料粉碎清洗加工点在收购废机油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属地乡镇(街道)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加工点为林某所有,主要从事各类回收的废塑料桶、废塑料瓶等粉碎、清洗加工,无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资质,现场发现堆放有大量废光亮剂桶、废机油瓶,均属于危险废物。此外,该加工点东侧、南侧共有4个废水集水池,均为纯泥土结构,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池内废水通过管子直排外河道。经采样检测,废水中COD超标34.4倍、总铜超标8.22倍、总锌超标3.58倍、六价铬超标13.4倍、总铬超标5.7倍。经称重,该加工点收集的废光亮剂桶、废机油瓶等危险废物共计6.02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温州市瑞安市某非法废塑料加工点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执法人员通过拉网排查,深挖细查破获的一起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安市仙降街道上垟村有家废塑料粉碎加工厂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但该加工点位置比较隐蔽,且投诉人未说清具体地址,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执法人员随即对上垟村进行拉网式排查,最终在山脚处发现该非法废塑料粉碎加工点。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生产,有2台粉碎机和1只清洗槽,厂内露天杂乱堆放着各式各样的废塑料桶、废塑料板,散发出一股刺鼻气味。该加工点将废塑料粉碎后放入水槽内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经车间地面的墙洞直排入厂房西侧的塑料桶内,通过溢流方式排入厂外泥地中,直接渗透到地下。经检测,废水中铜、锌、镍、总铬分别超标12.1倍、6.8倍、3.8倍、1.6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丽水市青田县某炼铝加工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发挥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作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夜间联合突击检查,破获的一起非法倾倒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初,群众举报反映腊口镇某村存在一处非法炼铝加工点,只在夜间进行生产。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于5月12日凌晨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非法炼铝加工点主要回收废铝进行熔炼再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铝灰渣随意倾倒在厂房外西侧,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称重,非法倾倒的铝灰渣共9.552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2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金华市金东区跨区域非法倾倒一般固废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无人机巡查发现线索、公安机关大数据线上追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多部门协作、联合查处的跨区域非法倾倒一般固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在塘雅镇开展非现场执法高空巡查时,发现两处疑似不明固废倾倒点。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雅镇环保所、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火速赶往现场。经现场核查,确实存在两堆散发异味的固体废物,共约6吨。金东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当地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并依托“雪亮工程”和“五星透视+”大数据应用,对非法倾倒固废车辆进行线上追踪,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最终锁定两辆倾倒车辆和3名嫌疑人。经查,两堆固体废物均为3名嫌疑人从义乌市佛堂镇运输至金东区塘雅镇进行倾倒,主要为生活小区下水管道和化粪池清理出来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7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湖州市德清县某酒业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依托基层环保网格员提供线索,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环保专管员、驻村网格员三方联动查处的一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对某酒业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行为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以即将关停为由,迟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经多次上门检查,企业虽未生产,但有明显生产迹象。德清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环保专管员、驻村网格员三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4月21日,驻村网格员发现企业偷偷生产的线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德清分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生物质颗粒锅炉正常使用,但企业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六、衢州市龙游县某塑料粒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区域交叉执法行动中群众提供线索,通过多方协力查处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7日,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龙游区域交叉执法行动中,执法检查组通过群众信访件了解到某塑料粒子公司长期存在臭味扰民现象。执法检查组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在门口能闻到强烈刺鼻异味。在当地乡镇环保管理人员协助下,执法检查组联系到厂房的业主,了解到厂房已出租给他人经营,经多番协商,业主和经营者终于赶到现场,企业工作人员被迫打开大门。进入工厂后,执法人员发现厂区空地上堆放有大量废旧塑料,造粒车间正在作业且伴有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虽设有一套“吸收塔+干式过滤器+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组成的造粒废气处理设施但并未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交叉执法检查组于4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5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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