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先锋 | 如实有效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奖励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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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阳县万全镇某村的一个铝制品加工点污水直排。根据执法以往经验结合投诉内容,执法人员认为该案可能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队立即组织精干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后锁定该村路某某的铝制品加工厂。 经过现场调查,该加工点属于铝合金制品的清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加工点边上的渗坑进行渗漏排放。经现场废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0.144mg/L、总铬3.45mg/L、锌2.07mg/L、铜2.14mg/L、镍0.34mg/L。于是立即启动了环保、公安联动,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路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开展深入调查,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2021年6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规定,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1、实施有奖举报 接到群众举报线索,通过精准摸排,快速查处、成功移送,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举报人高额奖励,真正落实环境污染发现机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人人参与监督环境污染、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的氛围。 2、从严从速 从确定违法地点、现场取证、调查涉案人、取水样检测出报告,五个工作日完成,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移送平阳县公安局做进一步侦办。体现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和雷霆般执法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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