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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剑”行动 | 典型案例通报(一)
发布日期:2021-11-23 20:4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丽水市缙云县某阀门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信访举报线索查处的一起涉VOCs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9月1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对缙云县某阀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蜡模烫蜡、硬化、上浆、退蜡工序正在生产,天然气模壳焙烧炉正在利用炉窑余热进行模壳烘烤,炉窑内部温度达200余度,模壳烘烤过程中有淡蓝色烘烤废气从炉窑裂隙、排气管道接口处外溢,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并从车间东侧排放到外环境。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模壳烘烤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并且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模壳烘烤废气由模壳内残留的石蜡经高温烘烤分解产生,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9月16日当天进行立案调查,9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8.2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天然气模壳焙烧炉实施查封、扣押。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天然气模壳焙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整改提升工作,下一步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台州市玉环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环保公安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收购存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

2021年9月2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经济开发区漩门三期某设备租赁公司存在非法收集废机油用于脚手架沾油生产的情况。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调查该加工场地为玉环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主要从事建筑用脚手架出租,通过收购废机油用来润滑建筑用脚手架,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相关资质。检查时,现场存放有大量废机油以及沾满废机油的脚手架。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机油属于“HW08”类别危险废物。当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对该加工场地内的废机油进行扣押,暂存于第三方危废经营单位仓库。经过磅称重,上述物品共计1.04吨。经后续调查询问,该加工场地自投入生产以来消耗的废机油超过3吨。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于9月2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对1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三、嘉兴市嘉善县某包装材料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依托属地乡镇网格员提供线索,由省级第二轮次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共同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13日,嘉善县惠民街道一名网格员在日常网格巡查中发现嘉善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偷排污水的嫌疑,并随即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报告。当日,第三组专项行动组(温州)和嘉善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该公司从事树脂版生产,生产中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现场检查时未组织生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洗版工序未配套水污染处理设施,洗版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根白色软管排入卫生间污水管道。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10月1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产污设施进行查封,下一步拟将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四、湖州市吴兴区某制罐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在第四轮次省级交叉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采用“回马枪”方式查处的一起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2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第十专项行动组(舟山)第十组执法人员对湖州市吴兴区某制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车间清洗池通过管道排放至厂区污水管进而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清洗池废水及厂区污水管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pH值超过国家标准。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吴兴分局已对该单位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立案,下步拟将该案移送公安。

五、绍兴市诸暨市汪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发现机制,由乡镇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线索,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突击侦办,现场查获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11月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接乡镇网格员反映,次坞镇某山村有人非法倾倒废油漆桶、废油漆等物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与次坞镇派出所通报具体情况。现场发现汪某某等人正在使用叉车将货车上的包装袋转移至空地,包装袋内有漆渣,空地上已有废油漆桶、废油漆等堆放,相关危险废物均未覆盖,地面也未设置防渗漏等措施。经清理称重,现场倾倒的危险废物共计9.09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1月5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11月5日,公安机关已对汪某某等2人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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