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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73余万元!绍兴上虞这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被判决!
发布日期:2021-01-31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1月21日上午,在庄严的国徽下,随着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芳芳手中的法锤落下,王某林等11人的污染环境案尘埃落定,11名被告人中除钟某被判处缓刑,其余10人分别获刑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这是上虞区首例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的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也是上虞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案件。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达170余万元,其中仅应急处置费用一项就高达146万余元。目前涉案环境已修复完毕,生态修复费用全额追缴到位。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林与王某军商议通过垃圾处置偷倒获取利益,经朱某斌、陈某东、钟某等人介绍,与陆某、陈某、范某坤联系,后约定以人民币1250元一车的价格将垃圾运至陆家村塘路边池塘进行倾倒填埋,共计倾倒填埋160余车。经后续清理,现场共清理出垃圾5957.74吨,其中建筑垃圾4688.42吨、生活垃圾1269.32吨。法院审理阶段,经全力追缴,案涉垃圾源头单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146万余元,王某林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6万余元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万余元均已到位。

案件发生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第一时间会同崧厦街道,制定填埋垃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明确处置工作原则、具体要求及注意要点,同时联系应急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清理出来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经分拣后,分别送规范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所有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均收集后输送至绍兴市上虞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案发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第一时间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对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过多次现场踏勘和采样监测分析,证实本案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倾倒填埋的垃圾含有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物质。经评估,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了《上虞区崧厦街道陆家村塘路边垃圾非法倾倒填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73余万元。

根据倾倒填埋垃圾现场情况,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委托绍兴市上虞区环境监测站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分别对陆家村池塘填埋处水样、土壤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共出具监测报告16份,整个采样监测时间跨度超过了9个月。通过跟踪式采样监测方式,第一时间掌握倾倒填埋池塘及周边环境状况。根据2020年5月份的监测结果显示,原被垃圾填埋池塘的生态环境已基本恢复。

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事实上它也属于固体废物,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填埋会产生臭气和渗滤液,渗滤液中更是含有有害物质,大量垃圾随意倾倒填埋更是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污染环境的“成本”巨大,任何人都不应为了蝇头小利,损害生态大计。我们要始终牢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权,必须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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