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丽水市某啤酒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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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丽水市“风雷1号”专项行动组执法人员对某啤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根据该公司在线监测站点视频监控数据,2020年6月24日该公司先后有2名男子进入在线监测站点对COD(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器实施操作。现场检查时,公司在线监测站点内存放有写有“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标题的手写纸张。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执法人员对公司污水处理班工人杨某、李某进行谈话询问,确认杨某、李某分别于6月24日上午和晚上擅自进入在线监测站点按照“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对COD在线监测仪器实施操作。经查,按照“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对COD在线监测仪器实施修改采样测量时间的操作,可实现COD在线监测仪器的无水样检测,从而生成与公司实际排放水样无关的“达标”数据。 执法人员对公司污水处理班班长梅某进行谈话询问,确认公司污水处理站相关人员自2009年起已掌握COD在线监测仪器修改采样监测时间的操作方法,且于异常情况发生时由当班污水处理班工人实施以上操作。执法人员对公司动力车间主任(污水处理班直属领导)张某进行谈话询问,确认公司在线监测的数据达标与否影响其部门的考核打分,直接关系到奖金的发放。执法人员对以上谈话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另对污水处理班工人郑某、丁某、张某和在线监测运维方驻该公司站点运维人员刘某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对在线监测站点内发现的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手写纸张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决定;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执法队借助疑似数据清单,分析判断疑似干扰监测设施的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检查行动,成为此案进展较为顺利的关键。行动开始前,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就与在线监控系统软件运维公司多次对接,由软件运维公司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问题智能化发现暨分析预警服务,软件运维公司将近期各企业出现数据超标后浓度突降、数据恒值、零值异常、质控异常四种类型情况梳理出来,分析出可能的成因,同时凭借整合全局工作资源,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装备力量,强化靶向发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式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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