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杭州某食品厂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
发布日期:2020-09-09 00:00 |
浏览次数: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
|
|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6日,杭州市临安区因连续降雨将防汛应急响应提升至II级并已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当日晚上,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河道安全巡查时发现昌西溪附近有异常排水现象。接反映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杭州某食品厂污水处理站标排口正在排水,所排废水呈黑灰色浑浊状。经查明,系污水操作工孙某用木棍将终沉池搅浑,趁着大雨、天黑将终沉池中污泥和水一起排放,最终排入昌西溪。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站标排口采集水样送检。经杭州市临安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并出具临环监(2020)第136号监测报告,结果表明:磷酸盐浓度为0.72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73mg/L,色度为160倍,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磷酸盐≤0.5mg/L,化学需氧量≤100
mg/L,色度≤50倍),对昌西溪河道造成了污染。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对该厂立案调查,根据《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计算,拟处罚人民币13.3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对涉案的孙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1、提前防范,雷霆出击。7月6日当日,临安区已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当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忙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企业全力配合做好临时停产、停工措施时,该厂却存在侥幸心理,违反废水处理操作规程,趁着大雨、天黑偷排废水。临安分局执法人员早已在全区范围内做好防范,接件后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连夜做现场勘察,锁定证据,查清事实,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部门联合,严厉打击。该厂违法行为由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河道安全巡查时发现并及时告知,经查,该厂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废水超标排放至外环境,符合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条件。镇政府、环保、公安三个部门相互配合,联合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并对其他同类型企业造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