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陈某某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0-08-13 19:08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晚,接群众举报反映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联新村马岭自然村洋平头山有固废填埋的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连夜会同缙云新建镇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开展调查,调阅监控发现2020年1月13日起一辆蓝色后驱动拖拉机在凌晨5至6时多次前往洋平头山方向运输,运输过程中车上盖有绿色布盖。

经查证,蓝色后驱动拖拉机为陈某某所有,陈某某于2020年1月开始使用蓝色后驱动拖拉机将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溪西村自建厂房内的工业固废拉至新建镇联新村马岭自然村洋平头山上倾倒并驾驶挖掘机将其覆盖,共倾倒四车半车次,倾倒的固废使用泥土覆盖,表面留有部分絮状废物,其余大部分废物仍被埋在地下。经现场挖掘调查,倾倒、填埋的固废为废油漆桶、油漆渣,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通过过磅称重,共计8.61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月18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这批危险废物已完成委托处置工作,当事人陈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1.该起案件,涉案企业跨境在垃圾填埋场倾倒危险废物,十分隐蔽。只有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2.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