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玉环市大麦屿华能灰库西南面整齐堆放着数只编织袋。经查,编织袋内装有污泥等固体废物,称重过磅共计8.57吨,遂即联系公安部门介入调查。8月28日,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根据相关线索,基本确定张某为该案嫌疑人。因本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本案移送玉环市公安部门。
经过玉环市公安部门侦查,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从大麦屿街道多家眼镜厂和个人处收购水抛滚光污泥并堆放在大麦屿华能灰库西南面空地上。2019年,将部分危险废物转卖于浙江温州瑞安的卢某。后玉环市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赶往温州瑞安对卢某展开侦查。
经调查,卢某主要从事污泥等危废回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温州、玉环等地的张某、林某、徐某等多人收购污泥、“铁砂”(含重金属铜、锌、镍)等共计40吨,并露天堆放于温州瑞安市罗凤镇一空地上。后分多次将20吨污泥、“铁砂”运往炼铜厂炼铜、并从中获取不当得利,其中分别于2019年6月、8月中旬,将至少3.29吨“铁砂”及其他127吨左右的炼铜材料运往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江西省广昌县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张某、卢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20年4月,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浙江瑞安人)、张某(浙江玉环人)有期徒刑各7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另外,本案其他涉案人员曹某(温州某制版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黄某(江西广昌某铜业有限公司员工)等4人以及温州某制版有限公司因犯罪情节较轻,因系初犯,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2020年4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一)整合借力,构建环境执法网络
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为解决固证难、取证难问题,需要整合部门间执法资源,促进执法要素、条件的流通配合,依靠环境部门的技术理论支撑,借助公安、检察部门的司法手段,构建公检环三部门高度配合的环境污染案件执法网络。
(二)规范处置,探索危废管理路径
本案暴露出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为破解监管难题,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探索实施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引入“危废智能贮存云仓”,实现危废分类贮存,危废数据实时上传智能环保云管理平台,规范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链条管理。
(三)结合专业,严谨判定危险废物
本案中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一个难点所在,相关部门也存在争议。通过环保专家、监测报告、危废名录等专业内容作为支撑,才能做好定性危险废物。由台州市环科院专家解读相关政策文件、解释定义出处;采样检测涉案固体废物、数据报告直观反映污染因子;严格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终认定属于危险废物。
(四)环环相扣,切实证明环境污染
判定危险废物后证明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成为关键一环,尤其是土壤环境污染更具有隐蔽性、难发现的特点。本案中根据危废收集-贮存-处置产业链,在各个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环节,通过对各处堆放地土壤样品进行采样检测,进一步证明确实对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要件。
(五)加强宣传,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本案为水抛滚光污泥产生单位敲响了警钟,案发后玉环眼镜协会召开危险处置座谈会进行推广,帮助解决眼镜行业污泥处置难问题。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也将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全市产生危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普法宣传,切实降低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