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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发布日期:2020-08-13 19:0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对张某某经营的废油回收点开展了执法检查。张某某租用农户宅基地,主要从事废油回收业务,回收的废油包括经编厂废油、汽修厂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现场检查时共发现废油桶154个,其中满桶134个,空桶20个,总重量达27.42吨。经查,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委托检测机构分别于6月29日、7月1日对废油暂存点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废油收购点暂存的废油及废油桶已对该处水质、土壤造成了污染。

【查处情况】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连夜对张某某废油收购点的废油及废油桶进行了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环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本案移送海宁市公安局处理,建议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因危险废物对环境危害极大,所以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做到了“四个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锁定证据、移交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一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在6月28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涉嫌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立即开展了现场勘查,锁定违法现场,固定证据。二是第一时间部门联动。在开展现场勘查的同时,执法人员立即上报信息,联系公安部门。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合对现场进行进一步勘查,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组织对现场废油桶及废油进行了过磅称重。三是第一时间实施扣押。因情况紧急,执法人员依法对废油和废油桶实施了当场扣押,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污染后果。四是第一时间移送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加紧整理相关材料及证据,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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