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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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3 19: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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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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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8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胶水空桶和机油空桶)存放在厂区西侧仓库,该仓库未做封闭措施,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危废贮存场所标准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在现实中较普遍,如果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能醒目提示接触人员注意,接触危废的人员很可能受到危险废物污染而受伤。贮存危险废物场所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容易造成危险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贮存。因此,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有危害性,国家对该行为予以禁止并设置了处罚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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