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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庆元县某非法冶炼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2020-07-15 17:3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抢工期、抓进度、提增量的紧要关头,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步恢复,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安全风险进一步集聚叠加。在此期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重拳出击,依法查处捣毁一家隐蔽非法冶炼作坊。

2020年1月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与庆元县公安局连夜位于浙闽两省边界深山中的一家非法冶炼作坊进行查处。该“三无”小作坊位于山坳中,距村庄约3千米,四周都是茂密的竹林,仅有一条机耕路出入。作坊占地约600 平方米,现场共有3个燃烧炉、两个熔炉。3条生产线正在同步运转,废旧电路板元器件及相关零碎颗粒物杂乱地散落一地,残留的下脚料、炉渣随意堆放在路边,被风扬起的粉尘扑面而来,气味更加刺鼻。

执法人员当场对原料和半成品进行认定,初步判断这家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元器件等危险废物。为防止其他经营人员私自将原材料、产品转运出去,执法人员连夜询问当事人,通宵蹲守现场固定好相关违法证据,并控制了正在操作的两名工人,现场共查获银锭29块约403千克,废旧电路板元器件等原料共计17.69吨。

经调查,该作坊使用原料废旧电路板元器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内含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会产生二噁英、多环芳香烃等有毒气体,残留的下脚料、炉渣中含有的铅、汞、镉等重金属更会严重污染环境。郑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截至目前,主犯郑某某、技术工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追逃对象,现场抓获的技术工戴某某、余某某两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目前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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