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温岭XXX鞋模加工点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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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的指导意见》,精准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手强化指导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手提高执法效能,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执法。但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温岭生态环境分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碰硬较真,严管重罚,重拳出击,坚决遏制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2020年3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后洋吴村160号西南侧的一家鞋模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在作业,现场无相关人员在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地面有明显黄色浑浊废水排放的痕迹,地面有明显被腐蚀的痕迹,现场有近期加工过的迹象。经调查,该加工点的经营者为XXX,从事鞋模加工,该加工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加工点内的明沟流至加工点内地面西侧的积水坑后外渗到加工点外西面的杂地,再经加工点外的明渠、地埋渠流至加工点外东北面的窨井后流至加工点外东面的河道。执法人员当场进行采样并于当天晚上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封。 2020年3月24日,经营者XXX对鞋模加工点内的水槽残液、加工点外西面的杂地、北面的明渠、东北面的窨井和东面的河道内的黄色浑浊废水以及加工点外东面的水泵进行现场指认。 经温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该加工点内地面西侧的积水坑的积水坑水质中含有重金属铜、锌、铬,均为有毒物质,总铜、总锌、总铬的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419倍、89.5倍和12.7倍。 XXX鞋模加工点向外环境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该加工点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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