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在线监控数据,四人被刑拘——瑞安市查处一环境犯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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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根据在线监控视频和自动监测线索,经大量数据分析研究,联合瑞安市公安局查获一起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环境刑事案件,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底,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一次污染源视频监控巡查时发现,瑞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中多次出现人员在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后面“手动”操作的画面。 执法人员立即调阅了该公司在浙江省在线监控平台自动监控的数据,发现该公司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时均值都达标,但是每小时的分均值氮氧化物总会有20分钟左右的超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工人“暗箱”操作后,氮氧化物监测数据的分均值立刻大幅度下降,从而实现了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时均值达标。 经过半个月的加班加点,执法人员从大量数据和视频监控图像中,掌握了该公司篡改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律和4名相关人员的信息,联合市公安局制定行动方案,一举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瑞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瑞安市某印染园区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因管理不规范加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了逃避监管,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公司员工郭某、汪某和白某就以拔插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采样管的方式,通过抽取空气做样,来拉低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据的时均值,形成氮氧化物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公司项目经理孙某,在明知道废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仍纵容工人对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进行拔插采样管操作,同样构成了污染环境罪。目前,4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依法处理 瑞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查封用于实施数据造假的CEMS分析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瑞安分局将相关责任人移动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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