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某船舶修造厂违法拆船污染环境的案例 | ||||||||
|
||||||||
渔业是舟山市普陀区的重点产业之一。每年会有大量的渔船因各种原因需要报废拆解。海洋渔业部门曾指定6家船企做为政府的定点船舶拆解单位,但这6家船企既无环保拆船许可,也未建设规范的拆解场地,而船舶拆解会产生大量的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因此拆船作业被舟山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分局叫停。渔船拆解作业所需设备简单,作业时间较短,虽然普陀分局通过法律宣传、网格监管、专项执法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拆船作业,但仍有个别船企会暗地从事非法拆船活动。 2020年元旦假期,舟山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线索,位于东港街道的某修船厂正在进行渔船拆解作业。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船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厂区南侧船排上有4艘渔船正在拆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73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项中“拆船、修船厂”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厂未办理船舶拆解相关手续,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照片 经查,该厂主要经营业务为渔船修理。因元旦假期临近,该厂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想利用假期政府部门监管相对薄弱时期,对渔船进行拆解。该厂于2019年12月29日承接了4艘渔船的拆解业务。12月30日,4艘渔船一抵达场地工人就开始加班加点的进行拆解。2020年1月1日,普陀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有汽吊正在对切割下来的废钢材进行装运,其中1艘渔船的驾驶室已被拆除,另3艘正在逐步拆解中,检查时该厂已完成了总拆解量的20%。 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后,普陀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取证,对该厂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为制止可能造成的严重污染,普陀分局对该厂主要生产设备等进行了查封。 现场查封照片 因渔船已被部分拆解,长时间停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出于安全问题考虑,对于该厂违法拆船涉及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普陀分局及时发函给属地街道和应急管理部门,请相关部门就该厂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关注。同时普陀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其他船舶修造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向各单位再次重申严禁违法拆船。 之后,普陀分局对该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同时要求该厂及时处置4艘船舶。期间,普陀分局主动帮助企业联系了我市的某正规拆船企业,处置4艘船舶的后续拆解事宜。因4艘船舶的船体已被部分拆解,无法直接通过海上和陆上运输的方式装运,该厂通过分段拆解的方式装运至正规拆船企业作进一步拆解。期间普陀环境分局落实专人对该厂进行全程跟踪,确保不发生突发性事件。最终4艘渔船经分段拆解后顺利装运至正规拆船企业处置,企业完成了场地清理并恢复了原状。 恢复原状后的现场 依法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某船舶修造厂因未办理船舶拆解相关手续,进行渔船拆解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普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依法对该厂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该厂恢复原状,为制止可能造成的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对该厂主要生产设备等进行了查封。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