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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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和《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环办土壤函〔2017〕1023号)的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编制了《浙江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是推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促进土壤污染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方案》,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详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详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详查协调小组和工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有序推进详查工作。要建立本辖区内统一、多部门共建共享的土壤环境管理利用体系,确保满足本次详查工作需要,有效支撑本辖区土壤环境管理需求。 三、扎实做好详查工作的推进实施 一是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由于本次详查时间紧、任务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已发文要求边开展工作、边完善流程,农用地详查的农产品采样工作已于2017年11月份完成,目前正在开展土壤样品采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将于2018年1月份启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用地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台州市农用地详查由农业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要按规定抓紧完成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和测试分析委托协议的签订,并支付相关费用。 二是严格详查工作管理。要建立详查工作调度与督办机制,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照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时限要求,如期完成调查任务。各市、县(市、区)详查协调小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度,于每月25日前由市级协调小组汇总后上报省级详查技术组。要切实健全详查工作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详查过程中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数据真实、可靠,严禁任何参与详查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篡改调查成果,对在详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篡改调查成果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加强保密管理工作。参与详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详查工作中使用或获得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本次详查成果,将按国家要求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详查成果。 四、认真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要及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详查工作成果的阶段性总结,对详查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切实做到边调查边管控风险,逐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五、提高详查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职责分工对详查经费给予合理保障,其中涉及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场内调查监测的,由相关企业负担相关监测经费。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已完成或即将开展的工作经费支付,各市、县(市、区)要保障详查经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省详查技术组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文件,指导各市、县(市、区)的详查工作,并对详查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及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附件:浙江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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